要想混日子的书记员不必到法院
(2008-12-02 15: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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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周立太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目的是让书记员对法庭的审判程序、查明的事实、证据的质证以文字形式加以固定,让法官对案件客观、公正作出评判,并作出公正的判决。应当说是一个严肃的活动,不应当儿戏。然而,在重庆辖区我们在出庭过程中发现书记员对法庭的活动除开交待回避权以外,几乎对原、被告双方所陈述的事实,证据的质证根本不记入庭审,原因有两方面:
一是现在的年青人习惯于用电脑,不习惯用笔写,而在重庆辖区的法院庭审过程中未能使用电脑办公,因此,年青人用笔无法完整记录法庭审判活动。这是一个客观事实,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以投入给予改进。
二是书记员把法庭的活动当儿戏。我们在开庭过程中经常见到书记员不记笔录而是玩钢笔耍,两个月前我曾在南岸区法院出庭,书记员除对法庭程序上的记录以外根本就不记,一直吃口香糖,当吃了三颗后,我说报告审判长,法庭审判活动是一个严肃的活动,法庭的书记员根本就没有记录,一直吃口香糖,我说吃了三颗也够意思了。法庭的开庭活动书记员不记录,法庭的审判有何价值。恳请审判长给予制止,审判长(姓周的女法官)公开说这个记不记我都很清楚,我说鉴于此我申请书记员回避,审判长说书记员回不回避由我决定,我决定不回避。
这是我在法庭的所见所闻,因此,我说书记员你真想混日子,不必到法院,应当到政府混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