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以专为民工打官司而出名的重庆律师周立太在其博客上写了一篇博文《又有一群“狗日”的跑了》,用极端的字眼辱骂自己曾帮助过的农民工,指责讨薪成功后很多农民工立刻开溜,全然不理律师费一事。该律师的这种破口大骂引来网友争议。
8月25日,羊城晚报以《“民工律师”该不该开骂》作了个专题讨论,其中有篇文章认为,周律师给农民工打官司收取律师费是一种纯粹的商业行为,却在博客里处处强调是给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这是有意混淆免费公益性质的“法律援助”,滥用了“法律帮助”,并在文末借农民工的口骂周律师“真是××一个衣冠禽兽!”
看到这样新颖的议论,不免有些惊讶。本来报纸是讨论“民工律师”该不该开骂,作者阿修却独辟蹊径,但也正是这引起了我的兴趣。阿修是位法学讲师,我必须指出,修老师常年深居象牙塔,以至掉进沉甸甸的书袋里去了!
汉语的语词、语境是丰富多样、四通八达的。“法律援助”这个词汇,也可谓法律术语吧,尤其在司法实务中有特定的含义,它和一般意义上的帮助不同,是指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律师每年要向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一定的免费法律服务,义务代理个案诉讼。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免费公益的义举,因此不可滥用。收了钱,做了生意,那是商业性质,却要沽名钓誉到处标榜是在做“法律援助”的义举,那自然虚伪得很,应该讨伐!我想,修老师也正是想从这个意义上抨击周律师的,这个角度当然不错,如果立论成立,我也赞同。
但是,法律援助不等于是法律帮助,而法律帮助也不等于就是法律援助,两者在汉语词汇和语境中并不是绝然对立的关系,起码是可以共存的。而且,法律帮助的内涵外延要远比法律援助宽泛得多。法律帮助可以免费施与,也可索取报酬。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经验中,帮助无处不在,法律帮助无非就是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包括提供法律知识上的帮助、法律事务上的帮助等等。简单的说,律师帮不懂法的当事人回答个法律咨询、代写个诉状就是提供法律帮助。或者说,法律帮助就是法律服务,法律服务也属于法律帮助,只是前者的外延更广。周律师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诉讼经验和技巧帮助农民打官司,自然也是提供法律帮助,百姓们对此也是认可并心甘情愿接受的。因此,周律师在其博客里说他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有何不可?错在何处?作为说话唯事实唯证据的法律人,有何充分证据能说周某是故意混淆“法律援助”的概念并误导视听呢?
而且,法律帮助与接受报酬、收取费用的商业行为是不矛盾的。有劳有酬,那是劳动报酬,是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周律师取得合法的法律代理资格,为民工提供涉法事务上的帮助——法律帮助,可以自愿免费提供法律帮助,也可获取民工自愿给付的报酬,那是一种对价,有何不妥?在修老师的字典里,周律师这种有偿法律服务的商业行为怎么可以说是提供法律帮助呢?其实,维护正义与收取费用是不矛盾的。传统的儒家思想重农轻商、君子不言利,可如果连律师自己都吃不上饭,又如何去维护别人的权利呢!
看来,象牙塔中深造的修老师只知法律术语上有个“法律援助”的词汇,却不管社会生活、司法实践中异彩纷呈的现实。眼里只看到有“法律援助”这个书本上的法律术语,却不知各种各样的法律帮助行为正在持续不断地上演,偏要拿着看似高深的“法律援助”的法律概念生搬硬套,并对眼底下时刻上演的法律帮助这样一种实践中很平常的语词、活动、行为加以想当然的揣测、嘲笑和指责,并不惮以恶毒的语言借农民工兄弟的口开骂“真是××一个衣冠禽兽!”是不是有些滑稽,有些愤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