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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的宣判钓出了什么?

(2009-11-19 23:18:24)
标签:

钓鱼执法

宣判

公众质疑

杂谈

“钓鱼执法”的宣判钓出了什么?
一纸“违法”宣判折射出了什么?

 

本报评论员  王任辉

    备受关注的上海闵行区“钓鱼执法”案今天在该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经过半个小时休庭,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上海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在今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第2200902973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五十元人民币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见本报今日08版

   

    相信许多人都在关注着上海闵行区“钓鱼执法”案的公正判决,好在终于等来了,只是等来的结果让人有些困惑:一纸宣判证明了“钓鱼执法”中做出的处罚决定违法,这也说明上海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执法中存在违法行为。既然是违法行为,为什么违法单位和违法者没有受到法律的惩处?执法犯法行为为什么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这些疑问显然是一个谜团,公众等待解开。
    不是公众不相信法律的公正,而是对“钓鱼执法”案的判决不仅没有真正捍卫法律的公正原则,而且有许多关键环节被法院忽略甚至漠视。第一,既然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采取“钓鱼”这种非法手段执法属于违法行为,执法犯法的单位怎么没有承担法律责任?“钓鱼执法”中执法人员采取了欺诈、胁迫、暴力“栽赃”等违法方式取证更是一副流氓做派,已经涉嫌犯罪,法院为什么让涉嫌犯罪的行为逃脱法律的制裁?第二、既然认定“钓鱼执法”的结果违法,为什么不判决交通执法大队退还以前依靠“钓鱼执法”而罚没的款项?打一个不太恰当的类比,一个溜狗的人,狗咬了路人,法律判决溜狗人有错但却不用承担责任。“钓鱼执法”案的判决不也如此吗?
     在一个法制社会,谁会相信轻描淡写、避重就轻的判决能起到惩处违法犯罪的效果?一个漠视受害者正当权益、无视法律规定的判决能捍卫法律的尊严?一个无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判决,简直有点“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感觉。既然一个执法部门违法的代价如此之低,要是这个执法部门下次改头换面、继续违法,法律该做何感想?公众又该如何应对这种无耻的行政霸权和违法式的执法?
     设想一下,如果此案的被告不是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而是一个普通公民,法律还会这么“仁慈”地判决?从某种程度看,“钓鱼执法”案的判决既是对违法行为和违法者的保护与纵容,也是对社会的公序良俗的一个沉重打击,更是对神圣法律的无情亵渎。这样的判决对违法行为、尤其对行政违法行为来说简直就是隔靴搔痒,起不到任何惩罚和警诫的作用,无形之中也降低了公众对人民法院的信任,甚至动摇一些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我们倒想称赞一下“钓鱼执法”受害者的律师,这位律师的“严惩有关人员”的要求不仅是对他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对法律的尊重。
     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近日在谈到这起“钓鱼事件”时,他说此事说明有关部门的“法治意识淡薄”,而且他强调“人的处理是必要的,责任人必须处理。但人的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遗憾的是,这个被社会高度关注的判决,没有“处理”人也罢了,但让闵行区区法院落个“法治意识淡薄”的尾巴实在与人民法院的称呼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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