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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隐私,法律保护有点尴尬

(2009-09-28 21: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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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本报评论员 王任辉

    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明确,“任何个人不得偷看未成年人的手机短信、邮件、聊天记录等”,由此一场轩然大波掀起。有人直露地表示,这是拍脑袋拍出来的。     据9月28日《长江日报》

   
    一部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条款引起这么大的争议,恐怕出乎许多人的意料吧?地方立法的初衷没错,但许多家长称难以接受。家长也不是不想保护孩子的隐私,只是这样的法律规定与中国传统的家庭教育理念有点相悖而已。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等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而7月31日立法通过的湖北的这个地方法规将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范围扩大,即将时下流行的网上聊天、手机短信也纳入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对此,有家长质疑其中不需家长查看孩子日记、短信等条款不符合国情。华中师范大学教育专家陶宏开也表示:“有关隐私权的一些保护,有点盲目照搬国外的做法”,他认为“保护孩子的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之间矛盾了”。现在摆在众人面前的问题是:立法的初衷没错,家长与专家的观点也不无道理,倒是此法规显得多少有点尴尬。
    将网上聊天、手机短信纳入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符合法制原则,也肯定能得到不少未成年人的支持。但家庭教育的对象毕竟是未成年人,其心智方面并未完全成熟,尤其对那些处于青春叛逆期的未成年人来说,更需要家长切实履行好监护权。某种程度讲,家长适当通过网上聊天、手机短信等信息适当掌握未成年人的所思所想也不是什么坏事。其实,那些有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做法,尽管不“合法”,但是与法律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初衷则是一致的。
     退一步讲,具体到一个家庭,即便家长查看了自己未成年孩子的个人隐私信息,法律又能怎样?哪个部门能依法惩处家长?如果真的家长因此而受到法律的惩处,那对未成年人来说又会造成一个新的阴影甚至是伤害。由此看来,湖北的这个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操作性不强。如果没有与其配套的规定,可以说,这样的法律条文最终难免会成为一纸空文,那时,法律才会真的很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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