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时事评论 |
很长时间以来,“不破不报”已经成为公安机关的不成文的“规矩”。无论案子多么重大,只要没有破案,就不会通过任何正当方式对外透露只言片语。这种状况,在公众多年的呼吁之下,近日似乎有了改观的迹象。新华社报道说,广西北海警方“打破惯例”,通报了10多起造成数名“摩的”司机受伤的、尚未侦破的抢劫“摩的”案件。
为什么会有“不破不报”的“规矩”?警方有非常“正当”的理由:一是为了保密需要,不让罪犯闻讯而逃,影响破案;二是为了社会稳定,避免引起公众的恐慌。
这两个理由不能说没有道理,公布尚未侦破的案件的确有可能产生这样的后果。但人们之所以不同意“不破不报”的做法,是在对上述两个理由和“公众知情权”之间进行权衡之后“两害相权取其轻”而得出的必然结果。
公众为什么要“知情”?按管理者的思路,知情容易“恐慌”。可是,一个最浅显的道理是:一个人处在黑屋子里最可能产生恐慌,因为他不知道哪里是出口。而在信息传播十分发达的时代,公众很容易就会知道一些隐隐约约的线索,在这些“隐隐约约”面前,还不让公众原原本本知情,反而会有恐慌。
即便是站在警方的立场上,公开案情也是有益的。尽管一些案件尚未侦破,但“告知公众能使群众减少受害的可能”,“如实向社会通报案情,能起到动员社会各方关心和参与治安工作的效果,如果全社会的防范意识提高了,罪犯无机可乘,就能降低发案率”--这是北海市公安局负责人的话,能这样认识,无疑是一个进步。
北海市已经有10多起抢劫“摩的”案件发生,那么案件公开之后,那些“摩的”司机就会格外提高警惕,自我防范,并注意身边的可疑人物,说不定还会给警方提供破案的线索--“不破而报”,于公众,于警方,都有好处。
其实,在我看来,公安部门对案件“不破不报”还有一个原因没说:怕公众监督。从人的本性而言,谁也不希望背后有无数双眼睛盯着自己工作,一个案件如果公布了,势必引起公众的监督,如果长时间破不了案,有可能引起质疑,严重的,可能影响主要负责人的职位和前途。
大家知道,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打击罪犯,保护人民”。这话说起来简单,但对二者关系的理解,长期以来有偏差。本来,“保护人民”是警察的根本目的,“打击犯罪”只能是手段。考核警方的成绩,要看是否实现了对人民的保护,而不仅仅是案件破了多少。如果一个案件的侦破使得人民付出了本不该付出的成本,那这个案件的告破就不值得过多的褒扬。
而我们的一些制度,好像在鼓励“不破不报”。一个罪犯杀了1个人,如果公布于众,在公众的支持下破了案,办案警察可能只能记一个小功;而如果“不破不报”,民众不加防范,罪犯继续杀人,杀了10个,案子破了,办案警察反而能受大奖、记大功。这是一个悖论:社会付出的代价越沉重,案件就越重大;越重大的案件一旦侦破,警察就越容易立功受奖。
在有些国家,发生系列枪击案之后,当地警方会随时报告人员伤亡情况、罪犯的行踪及作案手段等,甚至还会提醒公众走路时要走“之”字形,以免遭受枪击。这些披露尽管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引起公众的不安,但毕竟可以减少人员的伤亡,最终对整个社会是有利的。
把“保护人民”作为终极目的,纠正了公安职能的本末倒置。北海市警方的“打破惯例”开了好头,那么,接下来,应该有一个新制度,把系列未破案件公开化固定下来,用新制度替代原来的“惯例”。
前一篇:有没有矿工会因“举报”而致富?
后一篇:涨价如何防止“富人搭穷人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