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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了安全还是为了罚款

(2009-02-05 17:47:04)
标签:

公路

超速

限速

罚款

安全

杂谈

是为了安全还是为了罚款

田埂说事(442)—— 超速罚款是不是“霸王条款”

今天下乡镇去,在汽车里听到电台里这样一条广告消息,就是汽车安装“电子定位仪”。广告词在最后说了这么一句话:安装了电子定位仪,可以与“罚单”说再见!

我不由得想到,这个社会真有趣,一头是交警依靠着高科技、以打一抢换个地方、以零星打集中、以隐蔽抓公开、以限速抓超速等方法,变着法儿查超速而罚款。而另一头也是依靠高科技,安装抗电子定位仪的“猫眼”,千方百计逃避交警的电子眼,从而与“罚款单”抗争。

按照道理,有了交警这样的“捕捉”,应该很少发生交通事故了,但是实际上却不然,因为驾驶员都有经验了,一旦“电子猫”叫了,马上减速按照规矩行驶,然而过了监视控制区,那就对不起,照样油门一踩而马上“提速前进”。因此,该出的交通事故还是照出不误,甚至有时会出现根本不应该的事故。

那么,究竟怎么样才能真正避免或者少发生交通事故,有不少驾驶员曾经跟我说过,关键是有的公路“限速”太低,譬如蛮好的公路,限速40码或者60码,因此驾驶员大多数在超速行驶,但是在听到“电子猫”叫了,马上减速行驶,而越过监视器,又马上提速,这一快一慢,常常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源。甚至有的驾驶员抱怨,有的公路根本就不应该限得如此低,纯粹是为了罚款。

因此,今天我想说的是,这在交通限速罚款上,这科技的较量政府应该向谁倾斜?而设置的超速罚款应该以什么为依据?打个比方:某条公路上,某车以80码的速度行驶,但是被监测拍照了,其原因是超过了60码的限速,那么,这条公路的60码限速,制订的是否合理?究竟应该由谁来规定?譬如车主不服,认为这公路限速太低而导致超速,上告到法院,法院该怎样评判?依据是什么?而对交通部门所制订的限速标准,又该由谁来监督?否则,这是不是又多了一条一相情愿的“霸王条款”?

说句“不中听”的话,如果每条公路都限速60码,那全国不知道一天要罚到多少款?

 

附言:1、感谢大家的关心,我已经于前天开始上班了。

      2、要书是博友不必寄钱过来,只要告诉地址,我陆续寄去。

      3、最近实在是没空,故博文准备两天一更新,望大家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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