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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猥亵伴娘是耍流氓么

(2017-06-12 08: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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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闹洞房猥亵伴娘

杂谈

分类: 2017年

     6月8日,一条“疑似婚闹伴娘被袭胸猥亵”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显示,在车内,两名男子分坐在伴娘身边,对其脱衣袭胸,伴娘喊叫,甚至咬其中一人手臂,均未能阻止二人。目前,西安警方表示,涉嫌“猥亵”伴娘的两男子被查获,正依法妥善处理。像这样“闹新房”最后变成“闹伴娘”,甚至变成猥亵伴娘的丑闻,这几年来时有曝光。诸如像2013年泰安十六岁伴娘被十几名男子扒光衣服乱摸,就曾引发舆论哗然。事后,当地警方也追究了“强制猥亵妇女者”的刑事责任。的确在一些地方,当伴娘就要“吃亏”、“被吃豆腐”,俨然成了一种潜规则,也沦为践踏女性尊严的陋俗。有报道称,河南一些地方发展出了所谓的“闹伴娘产业链”,专门雇佣所谓“放得开”的女孩去当伴娘,再给予她们一定的报酬,这其实距离色情交易只有一步之遥了。

    而事情也往往是在新婚典礼上,根据当地风俗,漂亮的伴娘成了嘉宾的戏耍对象。传统的婚俗在维护家庭伦理关系、保护社会和谐方面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法律与习俗关系密切,国家赋予这些习俗以一定的强制力后,习俗就成为法律。但在习俗中有些东西是过时的,不符合现代社会对人权人格的尊重。比如本案就比较典型,伴娘受到人身伤害,这就不再是习俗,受害者选择报警是正确之举。刑法意义上的“强制侮辱妇女”是指在公共场所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或者用生殖器顶擦妇女身体,追逐、堵截妇女,偷剪妇女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侮辱妇女的行为。即便是​从民俗角度来说,结婚仪式特别是闹洞房,本身带有强烈“狂欢”成分,一般通过刁难新人、安排有强烈性暗示的游戏,揭示夫妻结婚之后的两性关系。

    而从心理学角度看,“闹洞房”作为一种性压力释放的窗口,也是文明对于爱欲的规训,所以社会对“闹洞房”往往持容忍态度,民俗也有“新婚三天无大小”的说法。当然,也有人说,这种所谓婚闹是一种很难理喻的行为,诸如医闹、碰瓷什么的在外国也有,但婚闹则是不可能一见的事情,为什么?婚礼是人类一生最重要、也是最值得喜乐的事情之一,你不为新人的爱情感动,祝福一个美满家庭的诞生,反而借机胡闹,发泄自己阴暗的欲望,这样的婚闹者,禽兽不如,他一定生长在一个缺乏情感教育、同理心教育,也丝毫不懂得尊重他人的地方。等等等等。

    倘若从其​本质上来说,这种婚闹是一种犯罪行为,属于性骚扰和性侵犯,而且比在普通场景下发生的犯罪更挑衅人类的正常情感。这种犯罪不因为它冠以一个“婚”字就需要做为传统陋习而得到宽容,恰恰相反,这是一种对亲友的善良的欺榨。可惜我国总是有乡愿者在此强调宽容,也正如像“家暴”一样,在我国常常因为“家”的名义被遮盖了虐待与人身、精神伤害的本质,但问题在于家暴就是暴力,而且因为它利用了家人的信任、施虐于你本应该保护的家人而比陌生人之间的暴力更加恶劣。

    换句话说,以前以为婚闹只会发生在穷乡僻壤、民智未开之地,但近年发现富裕地区一样存在疯狂的婚闹,究其原因,也和我国普遍被藐视的女性地位有关。参与婚闹者,内心把新娘看作新郎娶回来的玩物,而伴娘则理所当然是从属地位的、他们的玩物,在这种把人物化的心理作用下,他们的肆无忌惮可想而知。包括婚闹的旁观者,也是这种对女性物化的轻蔑心理的持有者,他们形成一种性剥削的氛围,自以为“法不责众”,从容犯罪,使被欺凌者完全丧失了求助和自助的可能。

​    而如今的环境里,对于婚闹的存在,仅仅是社会普遍风气的一部分。职场中的性骚扰就无处不在,中国人的酒桌文化根深蒂固,往往不喝就是不给面子。一桌人坐下来,一群男人对着一位女性大谈黄色笑话,将之许配给这个硬塞给那个,也是常态。至于猥琐的交杯酒,更是许多人热衷的玩意儿,吃完饭再唱个K,少不了搂搂抱抱跳个交际舞。甚至许多公司在招聘时就注明要求女生会陪酒陪唱,堂而皇之地将性骚扰当成职场规则。旧时之所以要闹洞房,与包办婚姻有关,男女双方互不相识,闹个洞房可以消除陌生感。

    但诸如像这个风俗一直带有性骚扰的意味,“新婚三天无大小”的说法,就意味着可为所欲为。明代四川的《新房曲》就有“一看新娘手,二看新娘脚,三看新娘腰,新娘要不亲手送,我们就要伸手掏”的猥琐歌词。古人将之视为新娘的性启蒙,但很难说实行者没将之当成揩油的机会。对伴娘的骚扰算是近年来的“新发明”,荤笑话或者摸一把只算是小儿科,一群人将伴娘衣服扒光之举屡见不鲜,甚至还有人将伴娘扒光后,在其私处画画,猥琐已无下限可言。至于轮奸伴娘之举也非新闻,这已超出了性骚扰的范畴。

    也正因为伴娘的“高危”,有些地方甚至找不到人做伴娘,以至于出现了对性骚扰免疫力相对更高些的“小姐伴娘”。“闹新房”中的很多丑态,因为有了“狂欢”外衣,一般不会让新人及其家属翻脸,更不要说引发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任何行为都不能跳出法律的约束。闹洞房狂欢、戏谑乃至“荤段子”是一回事;但如果直接违背女性意志,玩弄女性敏感部位,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知道,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相应的猥亵妇女的处罚条款。

    而且,对于​作为闹洞房的成年人,应该明白法律边界在哪里,不要把风俗当成违法借口,哪怕闹洞房能热闹助兴,也不允许行为人去胡作非为。某些作案者未必不知道对素不相识的伴娘上下其手、摸胸、扯衣,和“电车痴汉”一样是性骚扰乃至强制猥亵妇女行为,但“不用担责”的心态让他们肆无忌惮。前面新闻报道的实情里,说明舆论对“猥亵伴娘”丑态的接受度在降低,有些人的法律意识和杜绝性骚扰意识也该得以提升。而对于这类事件,只要违反了法规,有关执法部门就不妨露头即介入,该追责就追责,消除某些人名为“闹洞房”实则“耍流氓”的侥幸。

    那么,相对于前面新闻报道的事情里,其伴娘目前也已经表示大家都认识,就不予以追究了都。倘若说对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这种闹婚的行为在农村还屡见不鲜,不止闹伴娘,还有闹新婚夫妻的,还有闹新人父母的,场面极其不堪,由此也是希望这种不健康的婚闹不要再出现,也不要造成任何悲剧。诸如此类。






    于2017年6月12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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