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随着媒体对几起“过劳死”的报道,“过劳死”这个话题再次引发热议。在众多吐槽的声音中,有人发出“‘过劳死’应尽快纳入工伤范畴”的呼吁,并引得众多喝彩。不过,“过劳死”是否适宜纳入工伤,“过劳死”纳入工伤能解决问题吗?都值得细细思量,不宜受感情用事的裹挟。而对于“过劳死”应该是过度疲劳致死,在过度疲劳致死的原因,通常是多重因素综合诱发的结果。一个人除了工作之外,还有生活。对于很多人来说,生活并不比工作轻松,对那些要照顾孩子、照顾老人、照顾家庭的人来说,生活带来的疲劳程度更甚,但这“过劳死”尽管值得同情,但不能把“过劳死”简单等同于过度工作致死。
一般来说,这关于“过劳死”一词至今仍有争议的,简单的解释就是超过劳动强度而致死。它是指“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淤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而且,这“过劳死”的共同特点是由于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以致筋疲力竭,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救治不及而丧命。对于“过劳死”又可视作一种疾病过程或身体非正常状态。就这样,正直年轻有为之时,竞撒手人寰悄然离世,以致白发人送黑发人,“过劳死”年轻化趋势释放的危险信号着实需要高度注意。
若是翻开过往新闻报道中,全国各地爆出的或因过度劳累、压力过大等原因死亡事例层出不穷。富士康的跳楼事件、80后年轻员工上班猝死等新闻有力的佐证了猝死年轻化的危险趋势。面对猝死人群年轻化连敲白领警钟,社会更应将理解白领的难言之苦。不合理的生活习惯和精神紧张、连续不断的加班加点、毫无规律的生活作息时间,多重因素累积起的高压是过度劳累的原因。目前,我国大城市白领处于“过劳”状态的接近六成,“过劳死”不仅威胁着生产线上劳作的普通职工,还呈现出向高科技领域、“白领”阶层蔓延的趋势。如此一来,对于白领阶层,社会理应予以关注,警惕“过劳死”成为白领“流行病”和“专属职业病”。
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中,无一提及“过劳死”。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条款看似为“过劳死”找到了法律基础,但在实践中,很多“过劳死”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倒在工作岗位上。拿这位同事来说,就是在家中倒下的,而且抢救时间远远超过了四十八小时。虽然在劳动者保护上,我们在很多方面已然做得不错,但依然存在一些短板。而随着形势的变化,这些短板逾显其绌。这也提醒我们,迫切需要根据变化的形势,与时俱进地推动劳动保护立法,使得尽快把“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
之前也曾听到过社会学者的声音,现在的社会是一个浮躁的社会,这样的社会造成了对物欲的追逐,也造成了心态的浮躁和不平,在这种背景下,人很容易被社会所影响,在不得不成功这样虚假的价值观下,去选择过劳的工作。而且在中国,因为社会转型的起步较晚,现代化程度较低,我们在起步阶段,国家是这样,社会是这样,个人也是这样,这样的压力就造成了过劳死的频繁发生。要避免“过劳死”的发生,除了从法律和企业制度上给予劳动者保障外,最重要的是个人必须学会调节、学会适应、自我减压、适度休息。
对于目前的环境里,诸如像立法是需要的,但在这过程中是不是只能耐心等待?这里不能不提到工会的作用。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如果这一条款得到落实的话,很多加班根本不可能实现。但在实际上,大多数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了。并不排除现实中有一些主动加班。但要看到当主动加班成为普遍状态时,单位文化往往存在重大问题,而这同样是工会的责任所系。
即便如此,在整体劳动力过剩、就业不充分的背景下,单个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是没有多少话语权的。如果工会不能起到“撑腰”作用,那么劳动者权益的受损,也就成为了必然。当一个单位劳动者权益出现普遍而重大损伤时,可以说,都存在一个打酱油的工会。这也是人们想问的,面对“过劳死”的存在,那么工会是否应该发挥作用呢?现实中很多工会,满足于一年给劳动者争取几百元的福利,这无疑是对职能的自我弱化和自我矮化。而这工会不能当“过劳死”的旁观者,只应该成为“过劳死”的终结者,在这方面还有很多的文章可以做,可以做好。
换句话说,事实上许多人也常常为了养家糊口的薪水,以及息息相关的升迁、职业发展,常常选择 “自愿加班”
;而一旦发生“过劳死”的悲剧,我国法律上也没有对疾病发作与工作之间关联性的明确规定,导致“过劳死”处于无法律保护的尴尬境地。这种“过劳无责”又加剧了“过劳用工”的肆无忌惮。我国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八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而从考核制度上说,尽管“绩效考核”已经越来越人性化,但最终痛苦或舒适,依然取决于绩效标准本身。而诸如标准不合理,所谓的弹性工作制可能更加催生变相剥削,导致非自愿的“自愿加班”。
可以说,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制度真正硬起来,劳动者才不会无缘无故瘫下去。像今天不少市场化单位,比如外企、IT公司,工会组织阙如,内部监督没法形成;而“弹性工作制”这样白纸黑字的市场化契约,让劳动监察部门也束手无策。此外,在目前法律对过劳死的认定也很模糊。而过劳死是否是工伤?用人单位承担多少责任?倘若说,一旦惩戒力度不大,教训永远不会太大。由此可见,这“过劳死”应尽快纳入工伤范畴,迫切需要根据变化的形势,与时俱进地推动劳动保护立法了都。
但也有评论者这样认为,若是要从长远来说,“过劳死”纳入工伤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据报道,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达60万人,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因此,有媒体戏称我们走进了“过劳时代”。那么,“过劳死”纳入工伤能帮我们走出“过劳时代”吗?并不能。“过劳死”纳入工伤只不过是事件发生后的补偿手段,不但无助于防止悲剧的发生,反倒有可能成为雇主(单位)肆意要求员工过度加班的推手——反正有工伤来兜底。
由此可见,这“过劳死”现象越来越多,的确不容忽视,尤其需要相关部门提高重视和积极作为。比如,加大劳动法等相关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落实,提高雇主违反劳动法规强迫员工过度加班的违法成本;建立完善对雇主(单位)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硬性要求,比如完善体检制度,提高体检频率;加强全民健康知识宣传,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增强全社会对“过劳死”的自觉性和防范能力,等等。而倘若是上医治未病。如何预防“过劳死”悲剧发生,比讨论“过劳死”是否纳入工伤更值得关注。
但“过劳死”毕竟在医学上不明确概念和定义,法律上便无法加以规范。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大多数“过劳死”都不能认定为工伤,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否则,家属如果认为用人单位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导致其“过劳死”,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此,又回到了老问题——休息少到何种程度可以认定为“过劳”?休息权被剥夺与“过劳死”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证明?自身体质、家族遗传、生活习惯甚至气候条件等,恐怕都得考虑。这样一来,便又在进入争论不休的境地了都。
于2016年12月15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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