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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早婚现象何以被关注

(2016-02-23 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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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早婚现象

杂谈

分类: 2016年

     近日,有一篇名为“广西宾阳13岁新郎迎娶16岁新娘”的网帖火了,照片上两人都长着一张娃娃脸。经调查,这对新人实为马山人,已认识一年多,均满16岁。“家长是支持我们的,要不然也不会办几十桌的喜酒。”新娘还否认了怀孕说法。像这样的事情其实在时下的环境里,的确是“罕见”。然而,在有些个地方像早婚这样的奇特风俗,若是20岁仍然不结婚则会被视为异类。毕竟在传统农业社会,早婚是一种普遍现象;在现代工业社会,早婚成为一种偏离法律规范和公众期许的失范行为。

    换句话说,在远离公众视线的偏远农村地区,早婚却已成为一种见怪不怪的常态。这里面,固然有部分农民家庭观念、生育观念陈旧的因素,也与当下农村青少年的发展困境密不可分。不可否认的问题在于表面上看,早婚现象是农民“小富即安”的产物;从本质上讲,早婚现象是农民出路单一化、人生定型化的结果。在教育资源失衡的格局下,对于那些难以通过高等教育改变命运的农家子弟而言,外出务工便成为不可回避的宿命。

    或者说,有些个思想上是为了让孩子早一点“收心”,同时也是为了降低婚嫁成本,尽管在外人看来不可理解,男女双方家长却觉得早婚是理所当然的“理性”选择。即便是在社会流动层面上,过去绝对贫困的环境之下,农村多是一个封闭的社会系统,婚姻关系也基本上为内部循环,在如今贫困地区封闭的社会系统被打破,社会流动速度加快,男女青年不停地往外流动。但农村男青年绝大多数终究如同候鸟一般要回到村庄里来,而女青年们却可以一去不复返。

    而且,相对于在婚嫁关系里面,主要是贫困对于男方而言是制约因素,会削弱了竞争力,但对于女方而言却无关紧要,从而导致了本村姑娘源源不断地、甚至年龄还很小就嫁往他乡,而本村男青年却难以将外地媳妇娶进来的局面。但是“早婚” 常常引发民事纠纷,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早婚因为男女双方思想不成熟,不懂得婚姻的责任义务,最易造成家庭的不稳定。早婚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不法行为。往往得不到维持不巩固。

    当居时男女由于年龄小,感情不稳定,大多数系一时冲动的行为。一但同居后,或因家庭经济问题,或因“厌旧”情绪,再加上这种关系未得到法律保。于是很容易导致婚姻破裂。在早婚家庭中,婚后感到不幸福的占70%;经常吵闹厮打的占37%;要求离婚的占38%。因此常产生“感情纠葛”、“财产分割”、“彩礼退赔”等一系列民事纠纷,有时甚致引起家庭之间、家族之间的矛盾冲突,经常发展成恶性事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影响社会的稳定。

    值得注意的地方是​早婚者,由于年少智弱,缺乏适应婚姻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对履夫妻义务和承担家庭、社会责任的能力和认识足、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都带来许多弊端和危害。而对于频发的“早婚”现象令人担忧,尽管“早婚”的危害不及犯罪行为的严重,但因其违反了《婚姻法》,并时常引起许多民事纠纷,已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的安定,对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预防、控制“早婚”的发生。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地依法治村的根本着力点。通过法律宣传,尤其是对《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另一方面使村民所能正确认识“早婚”是不法行为,已违背《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早婚是对社会具有危害性。

​    另则就是对于婚姻管理方面的问题,把婚姻管理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管理轨道。同时改革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将乡镇行政的婚姻登记集中到县民政局,以便加强领导,实行统一管理。其次严把登记关。依照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对当事人或协同人员,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要进行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四是对婚姻登记人员不负责或徇私舞弊,为早婚者“开绿灯”的要进行从严处理。

 

 




    于2016年2月23日记

 时评|早婚现象何以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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