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春节的临近,曾经以一曲《常回家看看》响彻大街小巷的歌手陈红与前夫亚之杰老总李军的股权纠纷案件昨天下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陈红方面首度就军人经商一事作出回应,称自己未有经商行为。而在此之前的2015年6月29日下午,“亚之杰投资集团董事长”李军发微博《我用二十年的血与泪“成就”了军旅女歌手首富陈红》,文中提及其在法院起诉了前妻陈红。然时值今年即2016年2月2日,由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股权纠纷案。陈红与李军均没有到法庭参加庭审。李军妹妹代哥哥出庭应诉,据她表示哥哥目前人在美国,因为亚之杰的股权纠纷和目前的经营状况,整个人精神都不是很好。
现在的问题是军人陈红是否有经商行为?而李军的代理律师称,陈红趁李军不在公司之际强行取得公司的印章、证照,并实际进行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27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那么,陈红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称,李军与陈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李军单方授予行为。在该委托关系中,陈红按照李军的委托,进行受托事项的管理。而且这里所说的经商,则指的是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的商业行为,而陈红并未进行任何经商行为。
就目前的证据来看,未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陈红直接参与经商的行为,其代理律师称陈红并未违背军人条款相关规定。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转让是否为全部股权的50%?他们两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为李军名下股份的50%,并非全部股份的50%。而对于作为李军的委托人,李军的妹妹李欣华在庭审现场称,李军当时需要用陈红名下的房子做抵押贷款,在此情况下听信陈红建议,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由此对于陈红代理律师表示,股权转让合同是全部股份的50%,并非李军名下的50%。李福珍为挂名股东,针对李福珍作为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陈红代理律师称曾通过中国邮政给李福珍邮寄过相关材料。涉及类似这样的案件中,一般来说那就是单纯股权转让,根据合同不能撤销;而股权转让形式的赠与,特定条件下赠与人有权撤销。夫妻间的赠与,有时会以股权转让的形式体现——双方将股权对价,但是并不实际支付相应的价款。
但是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旦发生诉讼纠纷,法官会先确定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是什么。倘若说其中是股权转让形式的赠与?还是单纯的股权转让?就李军与陈红的案件,那么也就需要确认一下双方的行为到底是转让还是赠与。如果是转让,那么签订转让合同后,陈红向李军支付转让款之后,李军就有过户的义务。针对于像这起案件出现的问题也有一定限制,比如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
就目前我国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还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而这事情也已是时过境迁,李军想讨回这些失去的东西,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裁决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无效,他选择的理由是当初签订协议时,陈红是现役军人。换句话说,按照正常情况下李军是不能撤销的。此时如果李军不配合办理股权登记,那么陈红可以起诉李军,要求办理股权的过户。如果法院判决后李军仍不配合办理,陈红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工商行政机关进行变更。
于2016年2月4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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