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甄子丹诉导演檀冰(原名耿卫国)名誉侵权案在北京海淀法院进行最终判决,原告甄子丹方胜诉,被告檀冰被判决30日内对原告进行网络道歉,并赔偿原告5万元赔偿金。此案历经2年多终于尘埃落定。事情发生于2012年4月,导演檀冰与演员甄子丹因电影《特殊身份》发生纠纷。甄子丹方诉称,2012年初,甄子丹应星光灿烂香港国际传媒有限公司邀请出演《特殊身份》。2012年4月以来,被告耿卫国(檀冰)多次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网络博客、新闻媒体等途径发表不实信息包括“甄子丹强权迫害导演”、“侵吞了檀冰的数百万投资”、“甄子丹的司机杀害赵文卓的司机”、“甄子丹随意炒监制、炒演员、炒导演、炒投资人、炒项目”等言论,并被一些媒体报道传播。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而时值2013年2月其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受理此案,并已多次开庭审理。经法院审理判定,耿卫国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在公开媒体上损害了甄子丹的名誉,造成甄子丹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对甄子丹的名誉侵权。此前就有多方指出檀冰在发布会上所述言论漏洞百出,檀冰曾表示甄子丹侵吞了其数百万投资,后经证实,檀冰并不是电影投资人,所以并未在金钱上有支出。檀冰未获投资方信任而被撤掉,却将责任推于甄子丹身上,以及剧组两位司机间发生的命案,被其形容成“甄子丹司机杀死赵文卓司机”,案件发生与甄子丹本人没有任何联系。
或者说,诸如像这种混淆视听、扭曲事实的言论,触犯了道德和法律底线。其实,对于恶意诽谤他人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第一百二十条则是这样规定的,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况且,在我国的刑法二百四十六条则规定说,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对于前款罪所述,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看到前面新闻所报道的情形里,认定檀冰的言论完全没有事实依据,严重侵犯了甄子丹的名誉,为甄子丹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其需在30内对甄子丹在网站公开道歉,并赔偿5万元。此次案件最终落定,也还给甄子丹一个公道,更将事实清楚的摆在大众眼前,甄子丹方也表示始终相信法律。明星经常会受到谣言影响,对于恶意诽谤和炒作,越来越多的人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由此可见,针对甄子丹人格、基本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法守法情况的言论,使用了贬义性甚至是贬低、丑化其人格的侮辱性言论。耿卫国所称甄子丹罢演、无故要求涨片酬、拒绝退还片酬、拒绝解除合约、抄袭、涉诉等行为,对演艺人员而言属于未遵守职业操守甚至违法的行为,存在对其演艺事业构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耿卫国在发表相关言论的过程中,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传播其所称他人提供的与甄子丹相关的信息时,亦未经核实即在公共场合进行传播,其行为构成捏造虚假事实或以他人传播的虚假事实为依据进行不利于甄子丹的不当评论的诽谤行为。
在这里,也需要马后炮地说一说,其实我们身处这个社会中,偶尔遭到某些人的恶意攻击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不能让这种攻击干扰了我们的心态和生活。或者在生活中有些侮辱可能是别人无意中附加给我们的,而有的时候,却是来自别人恶意的挑衅,这时候我们就需要蔑视别人的挑衅,将他们对自己的侮辱转化为激发自己前进的力量。做人就应该如此,益则收,害则弃。对于正确的批评,我们应该欢迎,哪怕言辞激烈或只有百分之一的正确。
但对于纯属恶意的人身攻击、诽谤、诋毁、中伤,我们如果不想被它所害,那就只有不去理会。像鲁迅所说的那样,最高的轻蔑,是连眼珠子都不转过去。可是当我们遇到别人的挑衅,常常按捺不住自己的脾气,跟他们硬对硬,不管三七二十一,死了也悲壮。这固然表明一个人的勇气和自信,但事情往往会因此变得更糟糕,毫无价值的牺牲,最终受害的是我们自己。所以遇到别人的挑衅,惟一的办法就是尽量忽视它,韬光养晦,在自己有能力的时候,用我们的实力来证明自己的骨气。等等等等。
于2015年11月17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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