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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二孩政策何以出现乱象

(2015-11-05 08: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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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二孩抢生问题

杂谈

分类: 2015年

    据南方都市报11月3日的消息说,全面二胎政策即将落地,一时间“要不要生二胎?”的话题取代了“你吃饭了没?”成为最流行的问候语。在一片欢呼声中,有一个群体倍感失落。他们有的在计生红线下,苦等政策松绑多年无果错过了生育年龄;有的则因为跑在了政策前头抢生而成为超生者,甚至因此丢掉了饭碗。而对于在这段时间“抢生”,各地政策不一,有的不予处罚,有的要罚款。有媒体统计,明确规定“抢生”违法需要罚款的省份多达17个。去年有很多媒体报道过“抢生”的纠结与痛苦:有的整日担惊受怕,就盼着本地条例早日出台,免得自己的孩子算超生;有的夫妇被罚款后默默承受;有的则奋起状告当计生部门……总之,各种乱象频出。

​    与单独二孩相比,此次全面开放二孩是更为剧烈的生育政策变革。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到各地新计生法规落地周期可能更长,再加上全面放开二孩涉及到的人群更大,范围更广,尤其是70后受益很大,而他们恰恰是最等不起的一批人,如果“抢生”依旧受到惩罚,必然会出现比单独二孩“抢生”更严重的混乱。在全面放开二孩的过程中,如果类似举措能在全国推广,即无论是“抢生”的二孩还是以前“偷生”的二孩都不受罚,那么可能出现的混乱自然消弭于无形,而“同样的生育行为,在不同地区,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的奇葩景象也会成为历史。

    实际上,这一问题并非无解,安徽卫计委在单独二孩落地时的做法就非常值得借鉴。它不仅规定“抢生”的单独家庭只需按规定补办《生育证》,还规定:单独二孩是在“决定”公布之前出生的,如果对此“违法行为”尚未处理者,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若适用新计生条例轻于原条例,则可适用新条例。这意味着不仅“抢生”的“单独”家庭不会受到惩罚,连中央决定前的违法“偷生”的单独家庭也不会受到惩罚。

​    不过,这两项政策正是种种计生执法乱象的根源。社会抚养费多头征收,数额巨大,且被高额返还给基层计生部门早已是公开的秘密,由此导致的腐败和人口社会问题令人瞠目结舌。而在实际操作中,社会抚养费在很多地方也变成了“你超生我罚款,各取所需各得其所”的权力寻租工具,正因如此,各界呼吁废除社会抚养费的声音不断高涨。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依靠“超生罚款”来保证人们不生第三胎,已经相当不合时宜了,应该想些别的办法。至于“计生一票否决制”,它仅仅是地方经验的推广,并不是天然就和计划生育捆绑在一起。

    实际上,正是因为“计生一票否决制”,地方政府在计生执法过程中才出现了大量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山东某地“购买流产指标,以提高合法出生人口数量”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丑闻即是例证。如果仅从抽象的“依法办事”角度,强调实施全面二孩,不得“自行其是”,并非没有道理。毕竟,在“依法治国”语境下,依法办事是基本原则。但进一步探究会发现,“抢生二孩,不作实质性处理”,也未必称得上“自行其是”。

​    推出全面二孩政策意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在时下我国,一方面,人口老龄化形势极为严峻、与日俱增,另一方面,真正最有意愿“生二孩”人群的生育能力和机会,伴随年龄的增长又正在一天天消失。这种背景下,无论是为了更好“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还是为了等待焦灼一代的生育权利,对于“抢生二孩不罚”这样更符合实际需要、更具人性化的做法,无疑应抱以一种宽容、善待的态度。

    当然,也有这样的一种情形就是​对抢生处理分寸的裁量问题,在“单独二孩”政策公布后也出现过。针对抢生二孩的单独家庭,当时国内各地做法不一:宽松的如浙江、安徽,都是有条件地免罚,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未送达、未征收完结,只需补证即可;严厉的如江西、天津,都是按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法规政策处理。其舆情反馈也大相径庭。其时国家卫计委表态,对政策等待期中“抢生”如何认定处理应尊重各地规定。

    或者说,在​眼下如何对待全面二孩落地前的抢生,各地也有自主裁量权。但罚或不罚,舆论评价相去甚远:罚,或许契合部门利益,却易被认为太严苛;不罚,俨然秉持了法律中“有力追溯”原则般的善意,属于从宽处理,更具人文温度。就此看,期待的“自选动作”也被更多地方借鉴、复制。等等等等。这也就是说,在地方计生条例为全面二孩做出修订后,虽然一般不能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也并非不可以依法做出像“不作实质性处理”这样的“特别规定”。




     于2015年11月5日记

时评|二孩政策何以出现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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