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到的一则新闻报道说,备受关注的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将于今日上午9时在烟台中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在之前8月21日的庭审中,面对指控,张帆、张立冬、吕迎春3人拒不认罪,称其为正当防卫的行为。张航、张巧联悔罪。庭上,因受害人家属提出撤销民事诉讼,此次庭审只审理刑事部分。仔细留意了一下,把犯罪说成正当防卫确实也算是一种“不怕法律相信神”的了。略知道法律都知道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可见这起案件的犯罪人的“别有用心”了,真可谓是“不怕法律相信神”还竟然懂得什么是“正当防卫”了都。对于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的过程,有人说阻止暴徒行凶是警察的事情,难道要求普通民众去送死?但是,别忘了,在鲁莽的出击与冷血的观看之间,还有可以冷静的思考,用头脑和判断选择一个正确的方法来帮助别人,这就是近年来被逐渐侵蚀的“勇敢”。看到别人有难,旁观者不伸出援手的冷漠社会,让“人”已经变异成一个为自己“活着”的工具,让每一个生在其中的人都感到惶惶不安,乃至绝望。
而视频的结尾,镜头中有几个青壮年躲在门后面窥视凶手杀人的过程,是整个事件中最悲凉的一幕。这回在法庭里涉案的犯罪人称其为正当防卫的行为了,暂且不缺责备阻止犯罪该如何如何的了,只是希望这个血的教训,每个人用自己一点点的行动,来慢慢改善和修复,用自己一点一点的行为给孩子做正面的表率,告诉孩子世界上还有一种情操叫“勇敢”,告诉孩子人与人之间最重要的是守望相助。
的确,想这起案件里,是双方发生口角,还是拒绝索要电话号码?是当场打死,还是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另外,打人者到底是何背景、为何案发后警方未及时详尽通报情况?舆情汹汹,都在追问真相。这是必须的。随后部分信息得以披露:打人者乃是邪教成员,警方接报警后几分钟便赶赴现场,未及时通报情况是避免影响破案。
可以说,公众由此得到了一定的真相。然而,面对令人发指的招远血案,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真相,还需要其他一些更深层次的东西。在反思制度性的问题——各种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是否健全,执行当中如何才能避免疏漏。看来该反思的问题还是在于对法律意识了。
在这里,让我们再次清楚一下正当防卫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在这一行为中,防卫目的的正义性是正当防卫首要条件,特别要注意的是,出于保护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实施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以引诱的手段故意激怒他人袭击自己,打死打伤他人的不是正当防卫;赌博犯罪时,为保护赌资而将另外抢劫赃物的罪犯打死打伤的行为也不是正当防卫。
其次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的防卫。也就是说,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才能采取防卫行为。尤其要指出的是,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防卫。如司法机关逮捕人犯、执行搜查任务时,拒捕、拒查者或第三者进行的反抗,不叫正当防卫;
第三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进行防卫。对实施不法行为者的亲属或其他人进行报复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而正当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进行的防卫。对还没有开始或已经停止的不法侵害不能进行防卫。如抢劫犯正在抢劫,被抢劫的人和群众可以防卫。如果抢劫者已被群众抓住,这时就不能以正当防卫的理由对其继续打击,而应扭送公安机关;
当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相关新闻】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1日上午对张帆等五名被告人故意杀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立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吕迎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巧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于2014年10月11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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