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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城管不能追赶摆摊小贩杂谈 |
分类: 2014年 |
一般而言,这法律大于天,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在城管执法过程当中不应当对任何一方事实上存在偏袒。也就是说,不能先入为主界定城管执法一定遵循了法律,也不能先入为主界定小商小贩的反抗行为一定是在“暴力抗法”。之前都说在某某地看见城管对小商小贩动手打人,在某某地看见城管将卖零食的老人货物摔碎。而见诸于报端的城管暴力行为有著名的佛山蕉婆被城管擒拿摔倒,河南商丘卖瓜妇女孙文之被砸烂西瓜,这两件事的当事者为无力妇女,那些被摔倒被砸烂的男爷们则更不在少数。
然这法律的根本目的与根本宗旨,是维护公民的平等权利,并不是说凡戴着城管大盖帽或者戴着其他官帽的有“优先保护权”和“优先赦免权”。在界定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害公务罪”之前,首先要界定执法者有没有侵犯公民“私务”。即便小商小贩不属于合法经营,而是轻微妨碍了公共秩序,也一定要首先站在小商小贩的角度上,做好充分的说服劝导工作。否则,无视10多个摊位约30多名商贩的集体经营权益受侵害并遭“暴力执法”之事实将小商小贩判进监狱,本身就违反了和谐社会的宗旨,也违反了法律公平之要义。
没错,诸如像城管对违法摆卖行为进行查处,是法定职责;但在执法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不应危害小贩的人身财产安全,更何况小贩还没有任何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从法义上讲,城管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但我认为公民的人身安全相对于城市的整洁来说,前者更重要;所以我认为城管处理不恰当。法院的态度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下步执法,案件结果具有指导示范效应。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城管没有权力用追赶小贩的方式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并排追赶并靠向快速行驶的三轮车,小贩受伤后对其没有任何救助措施,城管罔顾小贩的生命健康安全,全部的追赶行为都是不当的,属于严重违法,原审判决仅认为涉案追赶行为部分内容违法不妥,也会引起歧义且应纠正。
换而言之,对于和往期的劳教、收容、拘留等关乎人身自由的讨论不同,今年点评显得格外“接地气”。小贩被追赶撞树受,城管被判“严重违法”,而后,公安如何处理遛狗纠纷,水泥车车牌弄脏被扣12分,医生生病为何无法认定工伤,一度引爆现场热烈讨论。对此,如这样的诉讼案件可以反映出当前执法一个症结:行政机关过分强调执法权威而忽视维护百姓切身权益,重视效率而忽视程序、忽视百姓诉求。诉讼案显示多数行政机关在执法中,过分强调权威而缺乏维护民众权益,在行政处罚方面容易以罚代管,顶格处罚。而且行政机关往往为了效率、方便,而出现定性不强、忽视程序、不予告知、缺乏人性考虑等情况,因为一些细节问题把百姓推到了对立面去。
当然也可以说,在这起城管败诉案就是一个典型代表,城管在这种情况下,执法的权力和边界就是劝其自行改正,不改正才可以扣押物品。但是行政机关为了扩大执法的效果,有时候执法过度。城管执法确实非常难,没有办法要求其自行离开,所以围着小贩不让他卖东西。但法律没有改之前,城管只能劝他离开。行政机关除了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外,更需要改变执法观念,如若遇到问题要分清法律边界,要把行政权控制在笼子里,真正“把权力关进笼子”了都。
于2014年9月4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