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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杭州女生遇害案的启示

(2014-09-01 2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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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杭州21岁女生遇害

杂谈

分类: 2014年

   据都市快报30日下午发布消息称,杭州21岁女大学生被杀后抛尸水井。而在29日上午,就读于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的21岁女孩王金芳从家中(余杭区鸬鸟镇前庄村)出门办事,随后失联。当晚余杭警方在某村道的一口井里发现一具女尸,经确认系女孩王金芳。从余杭警方获悉王已于当晚遇害,犯罪嫌疑人为一名同龄男子卢某,目前卢某因涉嫌抢劫罪被余杭警方刑事拘留

   或者,对于此前的重庆搭错车女大学生遇害、江苏女大学生遇害、武汉女大学生遇害等等一系列的事情发生了,引发了不小的议论。女大学生失踪被害案件频发,是一个严重的社会安全问题,而此问题反映出的最直接的因素在哪?在一项有十几万人参与的“女大学生失踪被害主要怪什么”的调查中,有66%的人选择了安全意识差。其实在女大学生本身就是一个容易引人注目的群体,虽然她们多为20岁左右的成年人,但在一定程度上,她们多数也属于小白兔类型,单纯、天真、涉世未深,没怎么受过挫折,所以她们的性格大多热情开朗、比较自主,不仅缺乏防范意识,还缺少自保自救能力,容易受到侵害正值花季的女大学生,随着年龄的增加,她们在穿着上也开始日趋追求性感、成熟、高大上。然而,当这类女大学生一个人在外时,穿着也可能给自身带来危险。有些穿着比较时尚靓丽尤其喜欢戴一些贵重首饰、配名包的女大学生,最容易让不法分子盯上。喜欢穿裙子、穿着较为暴露的女大学生也容易让人产生歹念

   女生自保意识亟待加强,家长、学校、社会都必须引以为戒,加强教育和引导,女生们更要从多种途径获取相关自保知识,力求自保。例如一个人在外时,不要穿得过于暴露,不要显现自己的钱财。再者就是这些女大学生单纯,容易上当受骗,更重要的是她们涉世不深,没有什么社会阅历和经验,缺乏对坏人应有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这也不能全怪这些女孩们,而要怪我们的家庭及学校教育——分数重于泰山,其它轻于鸿毛,且学校教育严重与社会脱节!当然,这些歹徒才是罪魁祸首或者说,也有人认为不要轻易为“女大学生”群体下断语、挂标签。既不要因为她们中有人被包养,就推断“堕落”,也不要因为有人遇害,就归咎于“单纯、不懂防范”,从此教导她们步步为营,“不和陌生人讲话”。正如不能因为出了一个彭宇案,就大肆宣扬“老人倒地不能扶”了一样。需要反思与追问的远不该止于“女大学生”,对发生在8月的三桩女大学生受害案再做些分析,会发现诸如像江苏吴江女生案几乎无法防范,因为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离家不远,19岁的罪犯因为买彩票输钱而起意杀人抢劫,杀的是谁,只是事出偶然。另外两起都与黑车有关,却是可以避免的

   即便是避免在这个人口流动频繁、贫富分化加剧、各类社会矛盾激凸、数字化与飞速发展带来人性缺陷的特殊时代里,如果我们不能学会自律、理性、负责,学会共建良好有序的公共空间,并不懂得最基础的守法与自我保护术,却一味追求个人的短期利益最大化,那么无论是个人还是民族,风险都不可避免犯罪心理学上的质问说,毫无疑问这多名女孩受侵害,跟其防范意识缺乏有关。由此衍生的对“安全教育概念化”“净化治安环境”等反思很有必要。但要看到悲剧发生后,许多人以看客心态评论受害者相貌,贬其智商,还说她们“占便宜爱计较”。相较之下,这些侵害案有的嫌疑人曾有四度前科,可对于防止惯犯再犯罪的探讨,却少之又少;有的嫌犯是“临时起意式害人”,可如何遏制生人作案,没多少人关注;涉嫌杀害吴江女孩高秋曦的嫌疑人同为19岁,也无人问津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所有的聚光灯打在了受害者身上,犯罪分子反倒成了隐形人。

 平心静气地看,受骗上当、遭受侵害的女性中间,女大学生的比例,大概远不会比早早辍学、混迹社会的年轻女性高;对于很多诈骗惯犯而言,更有社会经验与人生阅历的中老年人群体,上钩得手的几率大约也更大、更轻易。不要轻易为“女大学生”群体下断语、挂标签。既不要因为她们中有人被包养,就推断“堕落”,也不要因为有人遇害,就归咎于“单纯、不懂防范”,从此教导她们步步为营,“不和陌生人讲话”。正如不能因为出了一个彭宇案,就大肆宣扬“老人倒地不能扶”了一样。需要反思与追问的,远不该止于“女大学生”。针对女性的犯罪案件频繁被各地媒体曝光,大家在谴责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也在热烈讨论女性应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问题。与此同时,在微博、微信上,不少网友发布了各种各样的女性防范手册,用多图的方式来告诉女孩应当如何保护自己。不过,也有很多网友表示,部分方法可能适得其反。风险防范不仅是一个态度问题,更是一个技术问题。面对潜在风险时,如何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害?遭遇歹徒时,如何自救?尽管这些个“女性防范手册”存在一些缺陷,但对于安全焦虑不断加剧的老百姓来说,多一些风险防范的常识和技术,就会多一点安全感。

然而,在即便是作为一种“亡羊补牢”的手段,暴露出全社会在安全机制建设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漏洞。长期以来,选择性地进行“童话教育”,只看见人性的阳面;社会整体的风险意识并不强,对那些缓释性的、无直接生命伤害的风险防范不足;社会安全网络不够健全,依然有一些角落、一些群体处于边缘化境地事实上刑法明确规定公民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只有每个公民都能够真正善于运用“正当防卫”这一权利,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空间才会越来越小,才不敢轻易去违法犯罪。正当防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难、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意义主要在于保障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或者是震慑犯罪分子使之不敢轻举妄动及鼓励公民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巴黎“红灯笼”茶馆血案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换句话说,就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正在进行或者诸多迹象表明将要实施危害的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是: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目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他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目的正当性与行为的防卫性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目的的正当性制约着行为的防卫性。其次,行为的防卫性体现着目的的正当性,是目的正当性的客观表现。2、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正当防卫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生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观。但是,正当防卫与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有看到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客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性质。因此,正当防卫没有法益侵害性,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社会政治评价;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法律评价。在这个意义上说,正当防卫是排除社会危害性和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

 

 

于2014年9月1日记

 

时评|杭州女生遇害案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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