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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许霆案重审值得思考么

(2013-05-24 08:25:07)
标签:

时事评论

许霆案

杂谈

分类: 2013年

   据南都讯,因ATM机故障获取17.5万元人民币,以盗窃罪一审(2007年)被判无期、二审(2008年)改判5年的许霆曾引起广泛争议。近日,已假释期满的许霆,再向广东省高院提起申诉,请求对“许霆案”重审,撤销当初的刑事裁定。

   的确,在时隔多年来,对于许霆案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的争论仍旧未休,而在当年的许霆利用柜员机出错而恶意取款的行为不能定性为盗窃,其实质是在交易过程中一方利用对方的错误而恶意交易,属无效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仔细回顾事件,发现许霆利用柜员机出错而重复取款,其行为是有恶意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提请重审并不是为自己“要结果”,委屈也有,都过去了。要面对现实,走向未来,从里头学习,做一些有益的事

 

   而针对舆论的关注如何恪守与司法审判的边界。后许霆案时代的多起案件中,这样的讨论已有多次,如药家鑫案。却在一个舆论空间愈来愈大的社会,尽管舆论在司法案件中的立场和力量将会体现得更明显,但对审判结果的影响终究有限,同时,这并不是司法回避舆论的借口;相反,司法审判如何保持中立与独立,是当下不可回避、需要迫切解决的命题。对此,在彼时就有法律界学者提议,以许霆案为契机推进陪审制度的建设。这些声音虽最终没有提上司法改革的日程,这种社会建言对于完善司法制度的参考价值,却不可否定。

   或者在公众眼中,重审往往意味着之前审判结果的不公,似乎一个案件一旦开始重审,就如同司法机构在暗表此前审判中存在徇私枉法,这被一些舆论看成了司法机关在自掌耳光,更是让很多习惯性批判一切的人再次验证了自己“一切都不够公平”的世界观。尽管我们必须承认,一些案件的原判中很可能存在刻意的不公和隐瞒,但请先不要急于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事情。当然,我们当下社会出现如“布朗案”这样有强烈代表性,却略显极端的案例并不多。翻案只是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一种特殊结果,通常情况下,重审结果不会有如此的戏剧性和爆炸性,它更像一条河流在安静地缓缓向前进,谨慎而审视,这条河的流向——叫做公正

 

  说起重审许霆案的意义时,对于社会层面而言,借由许霆个人的命运沉浮和变迁,公民个人在司法中的地位和权利也需要来一场重新审视。一个颇值得关注的细节是,许霆于2010年获释回家时,其父母却表现出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父亲坚持有错无罪,积极通过媒体表达观点,而母亲则十分低调,早已抛开了是非对错,反而担心因说错话儿子被送回监狱。诚然,这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或许存在角色差异的原因,但司法机制,是否能让每个公民在受损的权利面前,仍能抱持伸张权利和公道的信心,实乃法治社会发育程度之标志

   有人认为,关于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犯罪,刑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罪由法定,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最基本的刑法原则。随着社会的开放、思想的独立,司法作为社会稳固的准绳势必也要前进更迭。夸张一点说,如今再“用前朝的剑斩当朝的官”是行不通的。正是由于司法机构有这种逐渐发达起来的自我纠错意识,司法的权威才能够被根植于社会、信任于公众。这就要求了我们司法机构对案件的重审中,让公众看到的不是个人意识的主导、不是舆论对判决的影响,而是一个成熟司法体系的稳定。只有确保稳定性,司法系统和法律本身才会切实可行。

   如今,许霆申诉要求旧案重审,自然也就显得有其必要性了

 

 

 

 

 

 

   于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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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回顾】

 

时评|许霆案重审值得思考么

“许霆案”(此图来源网络)

 

    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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