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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地方法规不能随意更改上位法规

(2018-05-09 11:37:34)
标签:

地方法规

上位法规

诚信

分类: 王营评教育
制定地方法规不能随意更改上位法规

制定地方法规不能随意更改上位法规
王营
 
学生家长有失信记录,则不能给小孩报名上学?近日,山东省昌乐二中2018年招生简章中一条报名要求,引起了网络热议。并有网友在微信朋友圈热传:“征信重要性!爸爸妈妈自己看!不要因为自己的原因影响孩子前途,后悔莫及!”(4月28日澎湃新闻)
 
在质疑信息真假的同时,也不少网友表示反对,认为孩子教育问题不应和父母失信挂钩,更有网友评论称“这属于连坐,对学生来说太不公平”。但也有网友认为,学校此举“没毛病”,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社会失信行为。
这样的规定到底有没有“毛病”?报道称,2016年潍坊市委市政府曾出台过一个《关于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意见》,其中确实有这样的一条规定:对有失信记录者,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据悉,昌乐二中属于一所民办公助学校,可能是可以列入“高收费私立学校”。这样看来,学校的确是在执行市委市政府的这一规定,从学校角度讲,这样做好像确实“没毛病”。
如果再往上追,潍坊市委市政府制定这一规定的依据又来自于哪里?我上网搜了搜,发现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7月曾出台过一个《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其中能找到这样的条款:存在欠钱不还行为的失信者,可以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对比一下,不难看出,潍坊市出台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有很大的出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有严格的限制范围,是针对“存在欠钱不还行为”的失信者;而潍坊市的规定却改成了“对有失信记录者”,意为所有有“失信记录”的家长,其子就读高收费学校都要受到限制,这样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含义不同,是不是很有“毛病”?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对失信行为加以限制,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有钱不还、死皮赖脸的“老赖”,他们日进斗金,可以住豪华别墅、开豪车,却就是不愿意偿还银行的欠款,甚至克扣工人工资,并且还要投巨资送子女到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对于这样失信行为,法律法规理应给予惩戒。因此,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即合情又合法,是对这类人的警示,从而弘扬了社会正能量。
但是,如果对所有“有失信记录者”都实施这样的惩罚,就有很大的“毛病”。诚然,社会上有很多人有失信行为,失信也有很多种类型,比如有的人欠了银行钱,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还上,但后来全部还清了,这样以来银行就会有一次失信记录,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要对其子女上学作出限制?况且,父母有失信记录,对其子女实施连坐,也不符合情理。
真理往往前进或后退一步,就会变成谬误。按照一般常识,地方法规在制定时要以相关的上位法规为依据,地方政府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时,不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为由,对上位法规进行随意变通。建议潍坊市尽快修改此条不合理的规定,将其统一到国家法规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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