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案案例
(2022-06-01 15: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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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论文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09刑初717号
自诉人凌某,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博士生导师,系第XXXX大学附属XXX中医医院院长,户籍所在地本市。
诉讼代理人熊伟,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硕士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暂住本市。因涉嫌犯诽谤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尚德排,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凌某以被告人张某犯诽谤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拒不到案,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裁定中止审理;在对被告人张某执行逮捕后,裁定本案恢复审理。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明确拒绝辩护人出庭,坚持自行辩护,自诉人凌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熊伟,被告人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凌某诉称,被告人张某系自诉人(2003年至2008年)的博士研究生,因没有通过博士论文答辩,仅获得硕士学位,自此对自诉人产生不满,工作后也不如意,于2018年被辞退。2019年起被告人张某多次到自诉人工作的XXX医院滋事,要求自诉人为其解决工作问题,未果。2020年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新浪微博账号“生命之泪水”发布《上海科学技术奖的专家教授有学术诚信和师风师德方面的要求吗?》等文章,散布自诉人骚扰被告人、以学位、工作“逼其就范”“大搞权色交易”等谣言,对自诉人人格进行侮辱,造成自诉人精神受创,无法继续工作,导致全国预约的病人400余人次退号,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2019年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还利用“生命之泪水”“加油呦呦”“大学风云”等账号在新浪微博、天涯社区、百度、网易、搜狐、西安豆瓣等网站分别发表各类诽谤文章达30余篇,经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公证,截止2020年9月21日累计转发4,079次、评论6,701次,点击浏览21,402次。
自诉人凌某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军官证、个人简介、自诉人凌某2019年9月间的病历、申请停诊审批表、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公证书》、微博网页内容等书证,证人李某、周某1、顾某的证言及视频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
自诉人凌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公然诽谤自诉人,影响恶劣,后果非常严重,造成自诉人精神、身体的极大创伤,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犯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辩称“大学风云”账号并非其注册、使用的账号;“生命之泪水”“加油呦呦”账号由其注册并使用,张在微博上所言均系真实的,凌某因逼迫张就范不成,利用身为张导师的身份,致使张未能获得博士学位,且工作后凌一直妨碍张进编、落户、开专家门诊等,故张不构成诽谤罪。被告人张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某于2003年至2008年期间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导师系凌某,2008年以硕士研究生毕业,2010年至2018年期间在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职,轮岗于中医内科、传统医学科、皮肤科等8个左右的部门,于2018年底办理退工手续。
2019年初期,被告人张某多次到自诉人办公室、出诊地点滋事,声称自诉人凌某对其图谋不轨。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新浪微博上以“生命之泪水”账号发布标题为《上海科学技术奖的专家教授有学术诚信和师风师德方面的要求吗?》的博文,捏造自诉人凌某“大搞权色交易,中医系慢慢地成为他的后宫”及凌因潜规则被告人张某不成,而在博士论文答辩、求职阶段、工作期间利用职权或影响力打压被告人张某,导致张未取得博士学位及工作不如意、离职等事实。经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公证,该博文被转发3,725次,点击5,093次,留言1,007次。2020年9月,被告人张某又以“加油呦呦”在天涯论坛发布标题为《女生遭名校博导噩梦般骚扰、打击报复、逼迫就范十五年,“流氓行为”曝光》的文章,点击数达460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公证书》证实,被告人张某在微博、天涯论坛发文并被转发、点击、留言的情况,其中张某所发的《上海科学技术奖的专家教授有学术诚信和师风师德方面的要求吗?》《女生遭名校博导噩梦般骚扰、打击报复、逼迫就范十五年,“流氓行为”曝光》博文中,含有凌某让他的女人亲自出面,劝张接受做凌的“三”,凌不仅骚扰张,还骚扰其他女生、“大搞权色交易,中医系慢慢地成为他的后宫”“用尽办法逼张主动、逼张表白”“被他看上的女学生必须在就范屈从和不在公立医疗系统内工作做选择”等内容。
2、自诉人凌某提供的病历、申请停诊审批表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诽谤行为对自诉人造成的身体伤害以及对正常工作造成的影响。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李某系2003年博士研究毕业生,在博士研究生期间,先后担任凌某秘书的有李某、顾某、周某2、方某等人,从未听说凌某有让张某担任学术秘书的意向。张某读博期间,因身体原因病休一年、产假一年,再延期则超过规定时间,不能授予学位。科室对论文指导有专门小组,由导师、科室教授和高年资医师组成,张某预开题时的选题未获通过,后经过指导和建议,改做其他研究;因张系硕士未毕业转攻博士学位,如果不通过,将不能获得任何学位,故经导师、指导小组和本人商量决定再为其组织一次硕士论文答辩,后获硕士研究生学位。
4、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2005年张某到XXX医院中医科“编辑部”轮转,学习医学论文的检索、写作、编辑,协助编辑部日常工作,期间精神状态不佳,工作缺乏主动性,完成的工作需要其他工作人员再次加工。
5、证人顾某的证言证实,顾系2003年与张某同批读博的同学,导师系凌某,根据研究课题等需要,读博期间,顾在XXX医院中医科实验室学习和工作,并兼任中医科研究生小组长,张某在XXX医院病房学习和工作。顾作为研究生小组长了解到张某在病房实习期间,难以适应病房工作和节奏,与病患沟通有问题,时而被投诉到科室护士和带教老师那里,经常迟到早退,后因病申请休学,凌某就此还指派李某带顾某等两名同学登门慰问。张某休学大半年后,因怀孕再次申请休产假,一直未好好开展博士课题研究。
6、XXX医院的监控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张某曾到凌某所在XXX医院门诊大楼,要求凌为其安排工作、户口,并扬言凌某要对其图谋不轨。
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张某多次发微信给凌某,内容包括“想你”“亲你”“爱死”等露骨字眼,凌某均未回复。
8、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涉案期间及目前未见精神异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
9、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生命之泪水”“加油呦呦”系其使用的账号,2010年至2018年期间在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职,轮岗于中医内科、传统医学科、皮肤科等8个左右的部门,于2018年底办理退工手续。因为与导师凌某关系不好,没有“搞定”凌某,导致张毕业、工作等受挫。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张某提出“生命之泪水”“加油呦呦”系其注册并使用的账号,其在微博上所言均系真实的,没有诽谤的事实,故其行为不构成诽谤罪的辩解,经查,自诉人与被告人十余年前系师生关系,2010年张某进入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职,2018年离职。2019年起被告人张某以自诉人凌某对其有性企图为由以“生命之泪水”“加油呦呦”等用户名在新浪微博网站、天涯论坛网站发布《上海科学技术奖的专家教授有学术诚信和师风师德方面的要求吗?》《女生遭名校博导噩梦般骚扰、打击报复、逼迫就范十五年,“流氓行为”曝光》等文章,捏造凌对张有性骚扰、性企图,因未达目的而对张学业、工作进行打压的事实,上述博文已超出个人对事实的倾向性陈述范围,且在互联网上散布,实际点击、浏览次数达5,500余次,转发达3,000余次,情节严重,张的行为已符合刑法规定的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诽谤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的上述辩解,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公然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自诉人凌某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诽谤罪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