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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人民法院案例—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2022-05-25 14: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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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论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沪0118民初1632号  

原告:杭州果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吉鸿时代商厦4幢1004室。 
法定代表人:赵鑫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灿秀,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丰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3597室。 
法定代表人:黄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叶萍,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果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岭公司”)诉被告上海丰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2年2月7日、202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果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灿秀、丰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叶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果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丰涛公司立即支付果岭公司合同款人民币53,470元;2、丰涛公司支付果岭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53,47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2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5日,果岭公司和丰涛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果岭公司为丰涛公司实施空调室外机及控制面板拆除新建工程,丰涛公司支付给果岭公司相应价款。此后,果岭公司按约向丰涛公司履行了义务,但丰涛公司却未能按约支付合同款项。但经果岭公司多次催告未果,果岭公司遂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丰涛公司辩称:对诉请1,对果岭公司主张的合同款金额无异议,但丰涛公司可能在2021年支付过果岭公司42,776元,代理人多方核实,说法各异,最终还是要以丰涛公司找到付款凭证来进行确认。此外,双方合同约定有3%的质保金,待两年保修期满后,丰涛公司再行支付。双方于2021年8月才竣工验收,丰涛公司需在应支付款项中扣除3%保修金。对诉请2,丰涛公司不同意支付。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如乙方未提交发票,则甲方有权不付款项。果岭公司未向丰涛公司提供发票,也未按照丰涛公司要求在结算单上加盖果岭公司公章并递交给丰涛公司走后续流程,故未支付款项及相应利息的过错并不在丰涛公司,系果岭公司未配合丰涛公司走付款流程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25日,果岭公司(承包人、乙方)与丰涛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上海恒大御澜庭F地块别墅样板房空调室外机及控制面板拆除新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上述工程;合同总价为53,470元。第五条质量保修期:两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之日起计。第十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2、乙方完成相应地块内全部工程、调试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甲方递交工程结算书及合格竣工结算资料。工程结算后两个月内甲方累计付款至结算价的97%(并扣除施工用水电费),结算造价的3%作为保修金,待两年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及甲方代付代扣费用的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支付。5、乙方在向甲方领取工程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经甲方确认的合法有效的9%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应由乙方开具或由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代开)。如乙方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款项。该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后丰涛公司下发开工令,要求果岭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开工。2021年8月,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果岭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开具金额为53,47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22年2月15日交付丰涛公司。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果岭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开工令、工程交接单、工程竣工验收单、发票及收条,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果岭公司认为:首先,果岭公司并未收到过丰涛公司述称42,776元工程款。果岭公司曾经请过款,但是当时不接受丰涛公司提出的商业汇票付款方式,故双方未能结算,未开具发票,丰涛公司不可能提前付款。其次,工程保修金按照3%计算才1,600多元钱,果岭公司希望丰涛公司提前支付。果岭公司已按约完成施工近一年,现在涉案工程未出现任何问题,且考虑到丰涛公司现在经营状况及履约能力恶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果岭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主张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丰涛公司认为:除辩称意见外,关于结算单,丰涛公司有表格样式,果岭公司要填好结算单加盖公章之后交由丰涛公司走请款流程。2022年1月,丰涛公司将结算单交与果岭公司,但果岭公司不愿意提供盖章的结算单来进行最终结算。丰涛公司虽然涉及很多债务诉讼,但不能说丰涛公司已丧失商业信誉,丰涛公司并未进入破产程序,一直在积极处理债务,能支付的款项丰涛公司一直在积极促进履行。 
审理中,丰涛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其已经向果岭公司付款42,776元或其他金额的付款凭证。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涉案工程已经双方竣工验收,现双方对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但丰涛公司认为需扣除其已支付款项及保修金。因丰涛公司未提供其已经支付果岭公司42,776元工程款的凭证,果岭公司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丰涛公司主张已支付果岭公司42,776元的意见不予采纳。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本案双方合同约定保修金需待两年保修期满后30天内无息支付,涉案工程验收尚未满两年,尚未满足保修金支付条件。而果岭公司亦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丰涛公司将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故本院对果岭公司要求丰涛公司提前支付保修金的诉请,不予支持。本院确认丰涛公司应付工程款中应扣除3%的质保金,目前应付金额为51,865.90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依据合同约定,果岭公司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丰涛公司递交工程结算书及合格竣工结算资料,丰涛公司应在工程结算后两个月内付款至结算价的97%(并扣除施工用水电费),在果岭公司未提供发票之前,丰涛公司有权不予支付。根据双方陈述,丰涛公司于2022年1月才提供果岭公司未盖章的结算书,因双方对付款方式协商未成,果岭公司未向丰涛公司提交盖章的结算书和发票,故双方对未能及时结算均存在过错,现果岭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送达丰涛公司发票,故本院酌情确认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日期为2022年2月16日,果岭公司主张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丰涛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果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1,865.90元; 
二、被告上海丰涛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果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51,865.9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2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6.70元,减半收取计568.35元,由原告杭州果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被告上海丰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48.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菊芳  
   书  记  员  王  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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