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青浦区人民法院案例—一教育培训机构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2022-05-25 13:47:45)
标签:

上海市青浦检察院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公安分局

上海市青浦区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律师事务

分类: 社会时评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沪0118民初2071号  
原告:孙一叶,女,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未贤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5999弄222号2322、2339、2338室。 
原告孙一叶与被告上海未贤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一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未贤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一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10月31日签订的《未贤体育俱乐部会员服务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剩余学费人民币3,648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审理中,原告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未贤体育俱乐部会员服务协议》,约定原告至被告处学习跆拳道课程,充值6,300元。原告陆某于2020年6月30日充值暑假班课程1,680元,2020年10月31日充值5,000元。原告孩子从2019年12月开始上课,上了大概92课时。但自2020年5月5日起,原告发现被告无故更换教练混课时,提出更换教练或者退费请求,但被告电话无法接通,店内无人接待,至此时,原告处尚有价值4,000元的课程未兑现。原告之后与被告沟通,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诸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未贤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上海未贤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外营业名称为星世纪运动成长中心。2019年11月19日,原告孙一叶与被告上海未贤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未贤体育俱乐部会员服务协议》,协议编号:NO.WX0001417,约定原告为其孩子韩亚东向被告购买跆拳道课程,服务有效期从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服务费用6,300元。原告于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支付服务费用6,300元,被告出具收据一份,盖有被告上海未贤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章。 
2020年10月31日,原告孙一叶与被告上海未贤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未贤体育俱乐部会员服务协议》,协议编号:NO.WX0000185,约定原告为其孩子韩亚东向被告购买跆拳道课程,服务有效期从2020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其后备注:“跆拳道续费一年5,000元,10月31日申请价格,赠4节课时”。原告母亲孙萍于某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服务费用5,000元。2021年8月31日,被告张贴闭店通知。因被告至今未能继续履行协议,也未予退费,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持有打卡记录本,于2020年11月3日记录扣课后注明:“一年卡:45,续卡:70,赠:4节”。此后记录扣课共计65课时。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服务协议两份、支付宝支付账单、收据、微信支付账单、上课打卡记录、原告的陈述等,上述证据经庭审出证。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以上证据进行核对,确认证据的证明效力。 
审理中,原告表示,2019年11月19日协议尚余45课时的时候,双方签订了2020年10月31日协议购买70课时,赠送4课时,之后继续上了65课时的课程。至起诉时,2019年11月19日协议已履行完毕,2020年10月31日协议尚余54课时未履行完毕。根据协议约定的课时数量、服务费用、剩余课时数量,按比例计算应退费用为3,648元。 
原告同时表示,2020年6月30日,原告通过微信支付1,680元向被告购买暑期班课程,现也已全部履行完毕。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孙一叶与被告上海未贤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支付了课程培训服务费,被告理应按约为原告孩子提供相应的课程教学服务。然被告在未向原告提供协议项下的全部课程的情形下,单方面停止营业,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但诉请解除的协议有效期目前已届满,确认该协议的解除已不具有现实意义,故本院在判决主文中不再做确认。 
因被告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履行不能,被告应当全额退回未上课部分的费用。原告主张尚余54课时没有上,结合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对其主张的剩余课时数予以确认。原告对于应退的剩余课时费用的计算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上海未贤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未贤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孙一叶服务费用3,6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未贤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海明  
   书  记  员  邹蓉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