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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健康与慢性疲劳综合征
王天芳
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诊断系(北京100029)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了相应的健康新概念:“健康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不虚弱,而且是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适应能力上三方面的完美状态”。据一些调查表明,真正健康的人群仅占5%,患有疾病的人群占20%[1]。那么,还有75%的人应该如何归属?
自20世纪80年代前苏联学者将处于健康与疾病之间的状态称为“第三状态”以来,得到中国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同与重视,并将其称之为“亚健康状态”。因此,近年来在中国掀起了对亚健康重视与研究的高潮。但是有关亚健康的概念及范畴的认识和应用,目前还存在较大的分歧、甚至混乱。例如:由于疲劳是亚健康状态的最常见表现之一,很多人将亚健康与以慢性疲劳为主要表现的慢性疲劳综合征(Chronic Fatigue Syndrome,简称CFS)划等号,并将由美国CDC(疾病控制中心)制订的有关慢性疲劳综合征的诊断标准作为亚健康的诊断标准。因此,为了促进亚健康理论的发展及对亚健康的有效干预,很有必要对亚健康及慢性疲劳综合征的概念与范畴进行讨论与区分。
一、亚健康的概念及范畴
(一)亚健康的概念
亚健康是指人体处于健康和疾病之间的一种健康低质状态及其体验。处于亚健康状态者,不能达到健康的标准,表现为一定时间内的活力降低、各种功能和适应能力不同程度的减退,但不符合西医学有关疾病的临床或亚临床诊断标准。
亚健康状态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可归纳为躯体、精神心理及社交三个方面。躯体方面常表现为疲乏无力,肌肉及关节痠痛,头昏头痛,心悸胸闷,睡眠紊乱,食欲不振,脘腹不适,便溏便秘,性功能减退,怕冷怕热,易于感冒,眼部干涩等;心理方面可表现有情绪低落,心烦意乱,焦躁不安,急躁易怒,恐惧胆怯,记忆力下降,注意力不能集中,精力不足,反应迟钝等;社会交往方面可表现有不能较好地承担相应的社会角色,工作、学习困难,人际关系紧张,家庭关系不和谐,难以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等。
亚健康概念的提出,是一种新的医学思维,标志着人们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健康的要求提高和深入。
(二)亚健康的范畴
从西医学的角度看,亚健康状态的范畴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1)身心上不适应的感觉所反映出来的种种症状,如疲劳、虚弱、情绪改变等,其状况在相当时期内难以明确;(2)与年龄不相适应的组织结构或生理功能减退所导致的各种虚弱表现;(3)微生态失衡状态;(4)某些疾病的病前生理病理学改变等。
从中医学角度来看,中医所言“病”的范畴较西医学所言“病”的范畴要大,还包括了亚健康状态。也就是说亚健康状态隶属于中医“病”的范畴,可被辨识为不同的中医证候。
二、亚健康不等同于慢性疲劳综合征
亚健康状态是指虽自我感觉到了多种不适,但不能满足现有疾病分类中各种疾病的诊断标准。亚健康状态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虽然可概括为躯体、心理和社会等方面,但由于其表现复杂多样,目前尚难以制订出详细的有关亚健康的分类和诊断标准。但在中华中医药学会亚健康分会的领导下,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资助立项的课题,在全面系统回顾国内外相关亚健康研究文献的基础上,课题组先后组织了全国从事亚健康研究的专家学者近百人进行讨论和论证,形成了“亚健康中医学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稿,为今后进行亚健康研究奠定了一定基础。
慢性疲劳综合征被美国疾病控制中心于1988年正式命名的一种以慢性疲劳为主要特征的疾病[2]。之后,以欧美国家为主的不同学者对该综合征的发病原因、发病机理及临床特征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
因此,亚健康虽然多表现有慢性疲劳,但不是特指满足一定特殊标准的慢性疲劳综合征,其范围是较为广泛的;慢性疲劳综合征已被正式纳入目前的疾病分类中,满足目前慢性疲劳综合征诊断标准者,不能再被认为是亚健康状态。
三、疲劳、慢性疲劳及慢性疲劳综合征
(一)疲劳的概念
疲劳是一个非常常见的现象或症状,可见于健康人群(如运动或长时间工作等体力与脑力活动后,可使人感到疲倦),亚健康人群及疾病人群(如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病毒性肝炎、癌症等躯体性疾病与抑郁症、焦虑症等精神类疾病的患者均可出现明显的疲劳)。但同时疲劳又是一个问题很多的概念,由于疲劳在描述及测量方面的困难性,在当前给出一个确切的、全面的及实用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有学者指出:疲劳属于医学领域中的中非,是一个只有少数人进去过的、有待探索的地区。
将疲劳作为一个多维的概念,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其含义[3]:
(1)将疲劳作为一种行为来看,是体力与脑力方面活动的下降;
(2)将疲劳作为一种感觉状态来看,表现为虚弱、无力、倦怠、缺乏能量、易疲劳、犯困、想休息、缺乏动机、不耐烦、不高兴等体力或脑力方面感受;
(3)将疲劳作为可能蕴藏有一定的发生机理来看,是机体内部生化与生理及心理功能方面改变的结果,是体内自我保护机制系统发出的一种“停止信号”;
(4)将疲劳与背景相联系,其发生常常与物理因素(如温度、噪音等)、社会压力及文化背景等有关。
(二)慢性疲劳与慢性疲劳综合征
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将不明原因的疲劳作了如下分类:
(1)延时疲劳(Prolonged fatigue):持续或反复发作1个月以上的疲劳;
(2)慢性疲劳(Chronic fatigue):持续或反复发作6个月或以上的疲劳;
A.慢性疲劳综合征(Chronic fatigue syndrome):持续或反复发作6个月或以上的疲劳,且满足特殊的症状诊断标准;
B.原发性慢性疲劳(Idiopathic chronic fatigue):持续或反复发作6个月或以上的疲劳,但不能满足特殊的症状诊断标准。
四、慢性疲劳综合征的概念与诊断标准
(一)慢性疲劳综合征的概念
慢性疲劳综合征以原因不明的慢性虚弱性疲劳为主要特征,其发生具有明确的起始。疲劳的症状表现持续了至少6个月以上,而且由于疲劳的出现导致了患者日常生活活动的明显下降,并且这种疲劳经休息或加强营养后不能被缓解。除疲劳的症状表现外,该综合征还伴随一系列躯体和精神心理方面的症状表现。
(二)慢性疲劳综合征的诊断标准
继美国疾病控制中心于1988年将慢性疲劳综合征正式命名,并制订了相应的诊断标准之后,其他一些国家也制订了各自的诊断标准。其中日本厚生省1992年制定的标准[4]基本采纳美国CDC的诊断标准,将未具备次要诊断标准者列为可疑。而美、英、澳大利亚三国关于CFS的诊断标准在疲劳的程度、认知障碍等方面有一些差别,具体内容如下。
1、美国疾病控制中心1988年制订的诊断标准[2]
为研究方便,美国疾病控制中心于1988年首次制订了该综合征的诊断标准。其内容由主要诊断标准及次要诊断标准组成。其中,主要诊断标准中的两项为必备,次要诊断标准中,具备6项以上症状加2项以上体征标准,或单纯症状超过8项以上者,均可诊断为CFS。
A主要诊断标准
(1)半年以上的持续或反复发作的疲劳,卧床休息后不能明显缓解,甚至严重到日常平均活动水平下降50%以上。
(2)排除其它各种能解释疲劳的慢性疾病。
B次要诊断标准
(1)症状或病史标准:症状持续存在或反复发作6个月或6个月以上。
a.低热
b.咽痛
c.颈部或腋下淋巴结肿痛
d.肌力衰弱
e.肌肉酸痛或不适
f.在以往可耐受的活动水平后,疲劳持续24小时或更长
g.全头痛
h.无红肿的游走性关节疼痛
i.存在神经、精神方面的症状,如:畏光羞明、暂时性视盲、健忘、易激惹、思考困难、不能集中注意力或抑郁等
j.睡眠紊乱(失眠或嗜睡)
k.起病呈急性或亚急性形式
(2)体征标准
a.低热(口表37.6℃--38.6℃,肛表37.8℃--38.8℃)
b.非渗出性咽炎
c.颈前、颈后及腋窝淋巴结肿大、触痛(直径<2cm)
2、澳大利亚于1990年制定的诊断标准[5]
(1)全身性的慢性持续或反复发作的疲劳,轻微活动后加剧,可导致对日常活动的明显影响,并且持续6个月以上。
(2)包括集中注意力损害在内的神经精神功能障碍,表现为在进行该综合征发生以前很容易完成的脑力任务时有困难;新发生的短期记忆力损害。
(3)通过病史、体检或调查排除其它的诊断。
3、英国于1991年制定的诊断标准[6]
(1)以疲劳为主要症状;
(2)有明确的发生时间,其病程少于生命周期;
(3)该疲劳是严重的、使人丧失能力的,影响躯体及脑力的功能;疲劳症状应该持续最少6个月,在此期间如果是间断出现的,应在50%的时间内存在疲劳;
(4)可能伴有其它症状,尤其是肌痛,情绪和睡眠的紊乱;
(5)排除具有以下情况的病人:①通过病史及体检,存在有能够导致慢性疲劳的其它疾病(如贫血等);②病人刻下有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性病、物质滥用,饮食失调症或器质性脑病。其它精神性疾患不作为必须排除的内容(包括抑郁病、焦虑症和过度换气综合征)。
英国将发生在感染之后或与当前感染有关的慢性疲劳综合征称之为病毒感染后疲劳综合征(为CFS的一个亚型),其诊断标准为:
满足CFS的标准;同时满足以下附加标准:①在疾病发生或出现的情况下,有明确的感染证据(病人的自我报告不足以可靠);②该综合征在感染发生后持续存在6个月以上;③该感染已被实验室的证据确认。
4、美、英、澳大利亚三国CFS诊断标准的比较
三个国家有关CFS定义(标准)内容的比较
项目 |
美国 |
英国 |
澳大利亚 |
疲劳病程 |
至少6个月 |
至少6个月 |
至少6个月 |
疲劳程度 |
活动下降50% |
严重并丧失能力 |
产生对日常活动的影响 |
疲劳的其它特征 |
要求新发生 |
要求有明确的发作 |
无要求 |
认知障碍 |
不要求(可能存在) |
必须影响到脑力功能 |
要求 |
其它诊断 |
排除与疲劳有关的其它医学上的诊断 |
排除与疲劳有关的其它医学上的诊断 |
排除与疲劳有关的其它医学上的诊断 |
次要标准 |
要求 |
不要求 |
不要求 |
5、1994年美国疾病控制中心修订的慢性疲劳综合征诊断标准[7]
A.临床评定的不能解释的持续或反复发作的慢性疲劳,该疲劳是新得的或有明确的开始(没有生命期长);不是持续用力的结果;经休息后不能明显缓解;导致工作、教育、社会或个人活动水平较前有明显的下降;
B.下述的症状中同时出现4项或4项以上,且这些症状已经持续存在或反复发作6个月或更长的时间,但不应该早于疲劳:
1)短期记忆力或集中注意力的明显下降;
2)咽痛;
3)颈部或腋下淋巴结肿大、触痛;
4)肌肉痛;
5)没有红肿的多关节的疼痛;
6)一种类型新、程度重的头痛;
7)不能解乏的睡眠;
8)运动后的疲劳持续超过24小时。
五、慢性疲劳综合征的鉴别诊断
临床中,慢性疲劳可以出现于多种疾病中;同时CFS病因不明,其诊断尚缺乏有特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指标,因而,鉴别诊断过程对于CFS的明确诊断尤其重要。
1、有些情况虽然表现有慢性疲劳,但不能诊断为CFS
(1)处于活动期的可以解释慢性疲劳的内科疾病。例如:未经治疗的甲状腺功能低下,睡眠性呼吸暂停,发作性睡眠,以及医源性疾患(如药物的副作用)等。
(2)过去或现在诊断有重度抑郁疾患、精神分裂症、妄想症、痴呆、神经性厌食或神经性贪食。
(3)慢性疲劳发生前2年或以后的任何时间有酒精或其它物质的滥用。
(4)极度肥胖者。
2、有些情况虽然表现有慢性疲劳,但又存在不能充分解释慢性疲劳的原因时,也不能排除CFS的诊断。
如纤维性肌痛,焦虑性异常,躯体性异常,神经衰弱和多种化学敏感性异常等仅根据症状诊断的、但不能被诊断性检测指标所确定的疾病;甲状腺功能低下及哮喘等有特殊疗法(疗法的准确性、充分性已有书面记载)的疾病,已经充分治疗后;或如莱姆氏病或梅毒,在发展为慢性症状性结局之前已得到了肯定治疗的疾病,若出现慢性疲劳时均不能排除CFS的诊断。
3、若慢性疲劳病例出现某项或几项体检结果、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的异常,不足以提示一种疾病的存在时,也不能排除CFS的诊断。
4、相关疾病的鉴别诊断
(1)纤维性肌痛(FM):纤维性肌痛是一种以慢性骨骼肌肌肉疼痛及疲劳为主要表现的疾病。
纤维性肌痛的诊断标准为:主要标准中的三项必备,加上四项以上次要标准即可诊断。
主要标准:①至少三个解剖部位疼痛或僵硬,时间持续≥3个月;②六个或更多的典型的压痛点;③排除其它能产生相似症状的疾病。
次要诊断标准:①全身性疲劳;②慢性头痛;③睡眠紊乱;④神经心理症状;⑤关节肿胀;⑥麻木或刺痛感;⑦肠激惹综合征;⑧与活动、应激及天气变化有关的不同症状。
与CFS不同的是,纤维性肌痛在诊断标准中肌痛及多个压痛点是必需症状。在CFS与纤维肌痛的诊断中,具体诊为这两者中的哪一种,有时取决于医生,如风湿病或骨科专家则容易诊断为纤维性肌痛。也有人认为这两者可能是一种疾病,具体有待进一步研究。
(2)神经精神类综合征:神经精神类综合征也是研究慢性疲劳综合征中常见的一种情况。如抑郁性神经症常表现为严重的疲劳及多种躯体性与精神性症状,然而,分辨是抑郁出现在疲劳之前,还是疲劳出现在抑郁之前,是件很困难的事情,但对CFS的诊断很重要,因此有必要进行鉴别。
与抑郁有关的症状为:①食欲下降伴随体重下降,或食欲增加伴随体重增加;②失眠或嗜睡;③情绪亢奋或低落;④对日常活动丧失兴趣或性欲下降;⑤缺乏精力或感觉疲劳;⑥自卑感或不恰当的犯罪感;⑦思考或集中注意力的能力减退;⑧经常有厌世或自杀的想法。以上8个症状中出现5个表明有抑郁;出现4个表明可能有抑郁。
另外神经衰弱也与CFS的某些症状如疲劳及情感认知症状有相似或交叉,在CFS的研究初期,研究者们曾将二者等同对待,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发现其尚不能完全等同。神经衰弱是一种精神神经疾病,它的疲劳与各种不愉快的情绪或心情密切相关,是长期心情紧张、烦恼、苦闷压抑等引起的,休息不能消除这种疲劳,当心情舒畅时,疲劳可减轻及消失。神经衰弱性疲劳的特点为[8]:①具有弥散性,干什么都觉得累;②带有明显的情绪性;③不伴有欲望和动机的减退,病人常苦于“力不从心”或“心有余而力不足”,有抱负,有追求,不甘心混日子。最典型的是疲劳与精神兴奋二者相结合,病人在感到疲劳的同时,心里想得却很多,欲念十分活跃;④既有体力疲劳又有精神疲劳。
参考文献
1.赵瑞芹,宋振峰.亚健康问题的研究进展.国外医学·社会医学分册,2002,19(1):10-13
2.HolmesGP,KaplanJE,GantzNM,etal.Chronicfatiguesyndrome:aworkingcasedefinition.AnnInternMed,1988,108:387-389
3.Simon Wessely, Matthew Hotopf & Michael Sharpe. Chronic Fatigue and its Syndrom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1-10
4.Kitani T, Kuratsune H, Yamaguchi K.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chronic fatigue syndrome by the CFS group in Japan. Nippon Rinsho,1992,50(11):2600-2605
5. Andrew R Lloyd, Ian Hickie, Clement R Boughton, et al. Prevalence of chronic fatigue syndrome in an Australian population. The medical Journal of Australia ,1990,153(5):522-526
6. M C Sharpe, L C Archard, J E Banatvala et al. A report-chronic fatigue syndrome: guidelines for research. Journal of the Royal Society of Medicine ,1991,84:118-121
7. Fukuda,et al. Complete text of revised case definition. Annals of Internal Medicine,1994,121(12):953-959
8. 许又新,神经症。人民卫生出版社,199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