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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业主告开发商,是不是“霸王合同”?

(2009-03-13 10:33:16)
标签:

房产

3·15房产维权典型案例:

不许业主告开发商,是不是“霸王合同”?
2009年3月13日《金陵晚报》实习生 申亚娜 本报记者 李子墨
    出现纠纷,业主想到法院告开发商,却发现《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只能申请仲裁。这算不算“霸王合同”?
    这是耿先生昨天拨打84686672房产维权热线,讲述的遭遇。耿先生2004年在珠江路某楼盘,花1000万元买了一套197平方米的门面房。2005年10月31日房子交付时,耿先生却发现房内居然有一个电动扶梯,不仅占用房子的面积,还影响房子的美观。
    因为这个原因,房产局针对这套房的实测面积,比开发商的预测面积少了10.98平方米,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比3%多出的部分(5.07平方米,合房款25.7万元),应以双倍价格(即51.4万元)返还。
    开发商却不答应双倍返还,而是避实就虚地提出另一套方案。耿先生对此很气愤,决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这时,问题就出现了:《商品房买卖契约》第十九条关于争议解决方式有个空格,开发商代业主选了“2”,即“向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该条款,业主和开发商遇到争议,只能向“向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最后,耿先生憋了一肚子委屈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却是开发商只用按原面积退还房款,不用双倍返还。
    耿先生大吐苦水:“这样的仲裁结果我很难接受。我想问,合同上规定只能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上诉,这是否属于霸王合同?”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的阚先锋律师认为:“这并不是霸王合同,只是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一个约定。双方可以在合同里选择申请仲裁,而不是向法院申请诉讼。耿先生如果对仲裁不满意,可以继续到法院上诉。”
    目前耿先生的“面积问题”仍没得到圆满解决。而且,4年来开发商始终不肯出具购房发票,使他至今无法办两证。头发花白的耿老先生仍然在继续努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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