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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楼市惊现“乌龙合同”

(2009-03-13 10:28:59)
标签:

房产

南京楼市惊现“乌龙合同

一套房逾期交付9个月,业主竟能得14万违约金
2009年3月6日《金陵晚报》  李子墨
    购房合同的许多条款,都是开发商单方面拟定的,因此开发商会想方设法维护自己权益,而不惜损害买房人权益。这正是“霸王合同”层出不穷的原因。然而,由于南京一家开发商的疏忽,糊里糊涂拟订了不利于自己、倒利于业主的条款,竟导致南京楼市出现首个“乌龙合同”。
    由于该“乌龙合同”约定了过高的逾期交付违约金,即一旦逾期交付,开发商每日须向业主赔偿总房款1‰的违约金,导致一套总价51万的房子,逾期交付9个月,业主就能得到14万元违约金。业主“赚大了”,开发商则傻了眼。

 

每天1‰违约金,是普通赔偿标准10倍
    这个意外的“乌龙合同”,发生在江宁一个名叫东山之星的小盘。昨天上午10点半,业主姚先生向记者讲述了此事。
    姚先生2007年一次性付款51万,在东山之星买了一套门面房,购房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为2007年8月30日。可是,由于各种原因,姚先生的这套房子直到2008年6月4日才交付。
    一翻购房合同,第六条明确规定,如延期交付,开发商“按每天1‰支付违约金”给业主。姚先生和妻子算了一下,自己的房子总价51万,每天1‰就是510元违约金,房子逾期交付270多天,那么开发商应赔约14万元的违约金。
    房子逾期交付9个月,自己就能得到多达14万元的违约金,姚先生很兴奋。但是,当姚先生拿着合同去找开发商要求支付违约金时,开发商却被如此高的违约金“吓到了”,开始赖皮,表示只愿支付几千元的违约金。
    姚先生当然不愿意,一心要开发商赔14万,因此在2008年10月用一纸状书,将开发商告上江宁区法院。

 

法院也认为每天1‰违约金太高
    这个特殊的“乌龙合同案”,在江宁区法院审理了2个月。法官也是首次审理如此奇特的案子,因为开发商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自己将逾期交付的违约金标准设为每天房款1‰,这几乎是普通赔偿标准的10倍。
    严格按照合同来说,开发商确实要赔14万元违约金给业主姚先生。但问题是,违约金的目的,是补偿业主损失,而姚先生并未因房子延期交付9个月,而蒙受高达14万的损失。
    2008年12月1日,江宁区法院根据违约金是补偿性质的原理,判决开发商按照总房款51万在逾期270多天时间里的贷款利息,来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即28784.97元。
    开发商同意法院判决,愿支付2万多元违约金给姚先生。姚先生却不干,嫌2万多元违约金太少。
    他在2008年12月上半月,又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白纸黑字”的违约金标准,赔他14万元违约金。

 

中院法官出面调解,出“折衷方案”
    面对姚先生“咄咄逼人”的接连上诉,东山之星的开发商只能自认倒霉,被动应战,毕竟是自己签下这样的“乌龙合同”。
    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姚先生坚持索赔14万,而开发商则支持江宁区法院判决,只愿赔28784.97元。
    正在双方争执不休之际,今年2月19日,中院法官出面调解,出具“折衷方案”,即开发商赔姚先生4万多元违约金。折腾了5个月,姚先生和开发商终于达成协议。
    “就4万多元,算了吧。我们打官司也很繁琐,费时费力。可是时至今日,开发商一直没把钱交到我手上。”昨天上午,姚先生告诉记者。
    记者立即拨通了东山之星开发公司负责人林先生的电话,林先生表示:“我们已同意法院调解,现在就等法院走相关程序,我们将把4万多块钱交给法院,法院再交到业主手上。”
    姚先生对此答复表示满意。此事就此告一段落。


配稿:
逾期交付违约金:
有的高达1‰,有的低至0.01‰
    “这家开发商把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定为每天总房款的1‰,高得太离谱了。”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阚先锋认为,违约金是补偿性质的,因此不宜设得太高,也不宜设得太低,太高了就不符合补偿原则,太低了则无法起到补偿的效果。
  记者了解到,由于逾期交付的违约金赔偿比例,是开发商拟定的,所以大都比较低。比如在南京,逾期交付楼盘每天的违约金,有的是房款的万分之三,有的是万分之一,有的是万分之零点五。个别最“狠”的楼盘,每天违约金占房款的比例甚至只有万分之零点一,这样,就算逾期交房,开发商的赔偿也几乎可忽略不计,根本无法补偿业主的损失。
  “在南京,像东山之星这样把违约金定得像1‰这么高的,可谓绝无仅有。多数情况是违约金比例太低,以致无法补偿业主的损失。”专家提醒,买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看清逾期交付违约金的比例,如果过低,就要与开发商交涉,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李子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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