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亲赴本报投诉开发商“太荒谬”
房子没交付,却要缴1年半物业费
本报记者 李子墨
本报讯
在广大业主的心目中,物业费当然是要等到商品房交付、拿到房门钥匙之后,才开始缴纳的。然而,江北某楼盘的业主金女士,近日却碰到这样的怪事:她还没验收房子,更没拿到房门钥匙,却被物业公司要求补缴从2006年8月份至今、约1年半的物业费。
“这也太荒谬了吧?”金女士说,“我都还没拿到房子呢,怎么就要缴纳物业费?”她觉得不妥,就于昨天赶到本报来反映此事,希望在本报房产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情原委:
“体检”不过关,房子延期交付
原来,2006年3月份,金女士来到江北某楼盘,买了1套200平方米的房子。《商品房买卖契约》上规定,房子的交付时间是2006年7月31日。但开发商直到8月初才通知金女士来验房。
验房时,金女士请了南京著名的验房师丁渤,来帮助她给房子做了一个“全身体检”。结果,丁渤在房子身上检查出了20多处质量问题。
记者看到了丁渤开具的验房报告,上面指明房子的质量问题包括:外墙保温不达标;3楼卫生间外墙,大面积严重渗水;2楼房间到阳台的门歪斜,不好关;窗户安装的是单层玻璃,不是双层中空玻璃;数十处空鼓等等。
“房子有这么多质量问题,我当然不能收房。开发公司方面一位姓汤的经理在验房现场,承诺帮我维修。可是1个月后,我再请丁渤来验房,发现房子绝大多数的质量问题仍没解决。后来,整改事宜又一拖再拖,烦死人了。”金女士说道。
直到今年1月份,房子才大致整改过关,金女士同意收房。可是,物业公司却通知她,要她补缴自2006年8月1日以来的物业费。
业主质疑:
房子没交付,凭啥要我交物业费?
“从2006年8月1日到如今2008年1月,房子都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迟迟达不到交付标准,更无法入住,我当然不能收房。而房子没交付到我手上,连房门钥匙我也没有,却要我交物业费,岂不是很荒谬!”金女士为自己鸣不平。
在她提出反对意见后,开发公司的汤经理表示可免半年物业费。但金女士仍然不同意。她本来就被房子质量问题折腾了1年半,心力交瘁,正要找开发商赔偿呢,如今反而被催着补缴物业费,更加火冒三丈,就到本报来投诉。
当时是2008年1月底,记者联系到开发公司的汤经理,对方承认金女士所说的房子质量问题及屡次维修导致延期交付的事实,表示请示领导后给答复。可是,金女士并没收到答复,于是昨天再次到本报来投诉。
昨天下午,记者再打电话给次汤经理。他说:“我已把金女士的事情,反映给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关于金女士是否要交物业费的事情,我们会在近期作出最终答复。”
律师观点:
交付前的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像金女士这样,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引起商品房延期交付,这期间的物业费是否应当由业主承担?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的王健律师。
王健律师表示:“如果商品房在合同规定日期达到交付标准,是业主方面的原因导致延期交付,那么业主应自合同规定的交付日期起,缴纳物业费。但是,像金女士这样,确实是因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导致延期交付的,这期间的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实际上,在金女士的这种情况下,”王健律师进一步表示,“开发商不仅要承担延期交付期间的物业费,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金女士因为延期交付导致的损失。这个损失,一般按照同地域、同条件的房子租金,进行赔偿。”
王健律师介绍,去年9月份江宁某楼盘延期交付房子闹出纠纷,最后在接受仲裁时,就是按照上述方案进行仲裁的。
截至记者发稿前,金女士打来电话,称开发商已同意免去她2006年8月1日至今的物业费,但是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的问题还在协商之中,尚未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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