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张水山律师

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
甲方:
乙方: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根据甲方对律师业务专长、律师职称、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律师人数、工作时间、工作能力、工作经验等要求,甲方指派张水山主任、郭春晓律师、郑花果律师等律师团成员担任甲方法律顾问。
第二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甲方提供法律上的帮助,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受甲方委托具体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为甲方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2、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3、进行法制宣传,解答甲方的法律咨询。
4、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和诉讼外追讨欠款、企业改制等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
5、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职责及义务:
1、律师应如实向顾问单位说明案情,让顾问单位及时了解案情进展情况。
2、律师对甲方的代理事项要认真负责,尽力提出可行的最理想方案供甲方参考,力争实现顾问单位合法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
3、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顾问单位对方的代理人。
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
5、乙方统一接受甲方的委托,与甲方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向甲方统一收取费用,律师本人不得私自接受甲方委托,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收受甲方的财物。
6、律师不允许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更不允许接受顾问单位相对人的财物。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聘金,每年法律顾问聘金
第六条:乙方律师代理甲方执行本协议第三条第4、5项法律事务时,即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调解、诉讼外催讨欠款和为企业改制等提供重大法律服务时,甲方应按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规定,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经常取得联系。甲方应为乙方的工作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甲方指派
第八条:乙方因甲方业务需要外出时,差旅费、补助费、调查取证费等,由甲方负担,其标准可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约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九条:本协议自202
第十条:双方特别约定的条款: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代理人签字:
电话微信:
协议签订时间: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