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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股权转让股东责任纠纷案二审重大改判

(2023-06-11 16:58:33)

《法庭论剑——重大改判案件代理技巧》 

                      (上册)重大改判民商案件代理技巧

第一部分  重大改判民商案件代理技巧 

                     第一章  二审重大改判民商案件代理技巧

案例十:股权转让股东责任纠纷案二审重大改判

案例十:股权转让股东责任纠纷案二审重大改判

一审 判决股权受让方连带偿还420

二审 改判股权受让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125月,原告吕某与被告河南农机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两份,共借款42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利息为月利率4%。被告河南农机公司收到借款后至今未偿付本息。2012323日,北京投资公司与被告河南农机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合作方式“甲方以资金出资控股河南农机公司,占公司股权51%以上,乙方以现有资产出资。双方具体出资额待乙方清产核资和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后协商确定。”2012724日,北京投资公司与王某京、王某颖、闻某萍签订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最终股东及持股比例为北京投资公司持股51%、闻某萍持股25%、王某京持股24%。协议约定,北京投资公司受让股份为零资产无偿接收,不享有河南农机公司该股份中原有资产和债权、不承担原有债务。2013222日,河南农机公司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员工解散。后北京投资公司以河南农机公司转让股权的原股东隐瞒高额负责事实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201456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股权转让协议》,判决已生效,工商登记未变更。2014年,吕某把河南农机公司、北京投资公司、邹某亚、陈某萍、刘某涛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依法偿还4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四被告共同委托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张水山律师代理诉讼。一审判决河南农机公司偿还4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审反转判决四委托人不承担连带偿还420万借款及利息的责任。

【一审判决】

2014年,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农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吕某借款本金4200000元;

二、被告河南农机公司对上述4200000元借款中3000000元自201258日起、对其中的1200000元自20125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随上述偿还本金同时承担利息,至实际还完本金为止;

三、被告北京投资公司对被告河南农机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被告陈某萍、刘某涛对被告河南农机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0400元、保全费50000元,合计45400元,由被告河南农机公司承担,北京投资公司、陈某萍、刘某涛连带承担。

【二审改判】

北京投资公司、陈某萍、刘某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共同委托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张水山律师代理二审诉讼、代写上诉书。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吕某辉对三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主要上诉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北京投资公司接收了河南农机公司资产总额56711543.24元,其在控股经营期间未偿还河南农机公司任何债务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认定刘某涛个人转委托陈某萍不当占有了河南农机公司资金且与陈某萍具有恶意占有的共同故意,事实认定错误,缺乏证据。3、一审认定根据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查明的陈某萍的事实,认定《委托书》复印件成立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合同具有相对性。一审判决三上诉人对河南农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法应该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洛阳市博晟投资有限公司对三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二审代理词】

一、本案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程序违法

本案诉讼标的多达420万元,且多名当事人是外地人,420万元高于基层法院的管辖标的限额300万元。级别管辖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受当事人是否提出管辖异议的影响,是法院必须遵守的,越权管辖程序是违法的。

二、《委托书》复印件不成立已被中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一审判决的依据《委托书》有效,已被终审生效判决所否定

 一审采信真实性无法查明的《委托书》复印件,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的最重要依据《委托书》复印件有效已被终审生效判决所否定。 一审根据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查明的陈某萍的事实,该认定是错误的。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没有一份法律文书查明了有关陈某萍的任何事实,一审此认定缺乏依据。《委托书》载明的内容是事后伪造的。出具委托书时,尚未开具银行账号、户名,委托后才可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了户才会有银行账号、户名,委托书上直接有银行账号、户名显然不合逻辑,先后顺序颠倒。

三、一审认定北京投资公司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他人利益认定事实错

北京投资公司是控股(51%)河南农机公司而不是兼并河南农机公司,河南农机公司资产由河南农机公司经营管理,北京投资公司并没有接收。河南农机公司净亏损数千万元无力还债,被法院查封和执行,导致公司歇业无力经营,因隐瞒巨额债务导致北京投资公司通过诉讼解除了与河南农机公司原股东签订的转让协议。

四、北京投资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零,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河南农机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第2.2特别约定:“甲方受让股份为零资产无偿接收,不享有目标公司该股份中原有资产和债权、不承担原有债务,其包含的原有资产、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按照原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北京投资公司不承担河南农机公司原有债务是双方的特别约定和《河南农机公司股权(零资产)转让协议》的附加条件。

五、刘某涛并没有转委托陈某萍占有河南农机公司资金的行为,二人不存在占有河南农机公司资金的故意和行为

1、《委托书》复印件不成立已被终审生效判决所认定。 2、伊川县人民法院已经撤销了让刘某涛等承担河南农机公司债务的错误裁定书。刘某涛是北京投资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接收河南农机公司合同专用章(1)是职务行为,也是《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河南农机公司当庭陈述没有发现任何人以河南农机公司名义委托陈某萍吸收资金。4、一审否定陈某萍名下的资金不是河南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资金,缺乏相反证据支持。陈某萍名下的资金没有任何地方显示是河南农机公司的。

六、未办理股权回转手续的过错不在北京投资公司,期间北京投资公司没有任何损害公司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洛阳中院27号生效判决书解除了股权转让协议后,河南农机公司河南农机公司原自然人股东不愿办理股权回转交接手续,北京投资公司找不到河南农机公司原股东来办理股权回转交接手续。无奈,北京投资公司单方向工商部门递交了股东变更申请,工商局以伊川县法院将河南农机公司股东的股权全部冻结为由不予变更。北京投资公司又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申请,但法院至今未能未强制过户,其过错不在北京投资公司,北京投资公司愿意当庭或随时和河南农机公司原股东来办理股权回转交接手续。北京投资公司在没有变更股权的这段时间内,没有任何损害公司和他人利益的行为,一审认定北京投资公司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他人利益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支持。综上所述,依法应该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吕某对三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二审判决】

2015624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洛民终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2014)涧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项;

二、撤销(2014)涧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400元、保全费5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400元,由原审被告河南农机公司负担。

【办案小结】

1、股权转让不能贪便宜。北京投资公司零资产受让河南农机公司51%股权以为是捡了便宜,谁知受让公司后才发现河南农机公司隐瞒巨额债务(仅提起诉讼的5案得知隐瞒2300多万元),河南农机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56711543.24元,负债总额88588112.97元,净资产-31876569.73元。河南农机公司被多家法院查封和执行,导致公司歇业无力经营,北京投资公司借款1100万元偿还了河南农机公司原有部分债务,后来还有三家公司和个人要求北京投资公司连带承担河南农机公司2000余万元的债务,北京投资公司被迫又起诉河南农机公司,解除了与河南农机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零资产受让河南农机公司51%股权不仅没有得到任何好处,相反给公司及公司经营者带来了一系列的诉讼,幸好是我们二审把官司都改判过来了,不然就是零资产受让公司股权,换来数千万元的公司债务。

2、案件代理效果:一审代理效果:委托人邹某亚对河南农机公司42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代理效果: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洛民终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北京投资公司、刘某涛、陈某萍对河南农机公司42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债务均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通过一、二审案件的代理,全部免除了四委托人42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的连带偿还责任、也避免了四委托人诉讼费、保全费85800元的连带责任损失。

案例十:股权转让股东责任纠纷案二审重大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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