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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论剑——重大改判案件代理技巧》案例九:股东连带责任纠纷案二审重大改判

(2023-06-11 16:55:00)

《法庭论剑——重大改判案件代理技巧》 

                    (上册)重大改判民商案件代理技巧

案例九:股东连带责任纠纷案二审重大改判 

一审 判决股东连带还款1235

二审 改判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12年,原告洛阳市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投资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农业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农机公司)先后签订《投资合同》两份,约定洛阳投资公司向被告河南农机公司投资共1000万元,期限四个月,投资收益月千分之十五,洛阳某实业公司为上述两笔投资的担保人。实际投款为882.5万元。被告河南农机公司违约,洛阳投资公司将被告和担保人诉之法院,法院判决河南农机公司、洛阳某实业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882.5万元的诉求。原告申请执行后没有从河南农机公司、洛阳某实业公司执行到款。2012323日,被告北京投资公司与被告河南农机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1份,协议约定合作方式“甲方(北京投资公司)以资金出资控股河南农机公司,占公司股权51%以上。”2012724日,北京投资公司与王某京、王某颖、闻某萍签订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最终股东及持股比例为北京投资公司持股51%、闻某萍持股25%、王某京持股24%2014年,洛阳投资公司把河南农机公司、洛阳某实业公司、北京投资公司、邹某亚、陈某萍、刘某涛六被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农机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825000元、利息300万元、按利息15%承担违约金。2、依法判令被告北京投资公司、邹某亚、刘某涛、陈某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投资公司、邹某亚、刘某涛、陈某萍四被告共同委托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张水山律师代理诉讼。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反转彻底改判。

一审判决

2014年,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涧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农机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投资公司借款本金8825000元、利息2712000元。

二、被告河南农机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洛阳投资公司违约金749750元。

三、被告北京投资公司、陈某萍、刘某涛对被告河南农机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洛阳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被告河南农机公司负担。

【二审代理词】

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洛阳投资公司对三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下面是我提交二审法院的代理词。

1、本案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程序违法

本案诉讼标的多达1000多万元,远远高于基层法院的管辖标的限额,级别管辖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受当事人是否提出管辖异议的影响,是法院必须遵守的,否则就属于越权管辖,越权管辖程序是违法的,这样的管辖显然会影响到实体审判的公正性。

2、本案借款本金8825000元属于重复起诉,程序违法,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924日、2013918日分别作出(2012)瀍民初字第767号、(2012)瀍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并判令河南农机公司和担保人洛阳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825000元,上述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后诉与前诉(2012)瀍民初字第767号、第768号民事判决书之诉的当事人相同,原告是同一原告,被告河南农机公司和担保人洛阳某公司完全相同,后诉新增加的被告是原告滥用诉权,是不适格的被告。二者诉讼标的都是借款8825000元,且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对一案二诉,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该重复诉讼。

3、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北京投资公司没有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他人利益 

北京投资公司是控股(51%)河南农机公司而不是兼并河南农机公司,河南农机公司资产由河南农机公司经营管理,北京投资公司并没有接收,在北京投资公司控股经营期间借款1100万元偿还了河南农机公司原有债务。河南农机公司净亏损数千万元无力还债,被法院查封和执行,导致公司歇业无力经营,因隐瞒巨额债务导致北京投资公司通过诉讼解除了与河南农机公司原股东签订的转让协议。

4、未办理股权回转交接手续的过错不在北京投资公司,期间北京投资公司没有任何损害公司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洛阳中院27号生效判决书解除了解除了股权转让协议后,河南农机公司河南农机公司原自然人股东不愿办理股权回转交接手续,北京投资公司找不到河南农机公司原股东来办理股权回转交接手续。无奈,北京投资公司单方向工商部门递交了股东变更申请,工商局以伊川县法院将河南农机公司股东的股权全部冻结为由不予变更。北京投资公司又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申请,但至今未能办理股权回转交接手续,其过错不在北京投资公司,北京投资公司愿意当庭或随时和河南农机公司原股东来办理股权回转交接手续。北京投资公司在没有变更股权的这段时间内,没有任何损害公司和他人利益的行为,一审认定北京投资公司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他人利益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5北京投资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零,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让股东在认缴的出资额之外连带承担公司债务缺乏法律依据。

6、《委托书》复印件不成立已被中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

一审判决的依据是《委托书》复印件有效,《委托书》复印件有效已被终审生效判决所否定。

7、刘某涛并没有转委托陈某萍占有河南农机公司资金的行为,二人不存在占有河南农机公司资金的故意和行为

刘某涛是北京投资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接收河南农机公司合同专用章(1)是职务行为。也是《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一审否定陈某萍名下的资金不是河南飞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资金,缺乏相反证据支持。伊川县人民法院已经撤销了让刘某涛、陈某萍等承担河南农机公司债务的错误裁定书。河南农机公司也当庭陈述没有发现任何人接收了河南农机公司的资金。

8、被上诉人企业借贷的三项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原告与企业河南农机公司和洛阳十景公司的借贷属于企业借贷,依法仅保护本金,不保护利息和违约金。综上所述,依法应该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洛阳投资公司对三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二审判决】

2015624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洛民终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维持2014)涧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2014)涧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审被告河南农机公司负担。

【办案小结】

原告一审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被告北京投资公司、邹某亚、刘某涛、陈某萍对被告河南农机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825000元、利息300万元、按利息15%承担违约金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委托人邹某亚对洛阳投资公司1235万元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判决撤销2014)涧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被告北京投资公司、刘某涛、陈某萍对河南农机公司12353350元债务均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通过一、二审的代理,四委托人对洛阳投资公司1235万元债务均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四委托人避免1235万多元的损失和66000的诉讼费、保全费损失。

《法庭论剑——重大改判案件代理技巧》案例九:股东连带责任纠纷案二审重大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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