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水山著《法庭论剑——重大改判案件代理技巧》案例四:值班吃饭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重大改判
(2023-06-09 18:11:52)分类: 书画欣赏休闲娱乐 |
《法庭论剑——重大改判案件代理技巧》
(上册)重大改判民商案件代理技巧
一审 判决被告承担事故损失50%责任
二审 改判被告承担事故损失70%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1日,卫某在按照市、县、乡、村的号令和村里安排,24小时在村委履行防汛值班值守,当天中午,卫某到村委厨房盛饭时突然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导致卫某大面积烧伤。双方关于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引起诉讼。一审判决卫某与村委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村委支付卫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185926.69元。卫某不服提起上诉,委托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张水山、王艳丽律师、郭春晓实习先后代理二审,二审改判村委承担70%的责任,判决村委支付卫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260297.4元。
【一审判决】
2022年5月20日,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豫0328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洛宁县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十日内赔偿卫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185926.69元。
【二审改判】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认定某村委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诉人不应该承担50%的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代理词】
一、“7·20”防汛防灾特殊时期,上级命令村干部“24小时值班值守、吃住在村”,这是特殊时期的“特别工作安排”。
“7·20”大暴雨百年罕见,整个河南省都遭受着洪涝灾害的侵袭,洛宁县地处山区,面临着洪水带来的地质灾害威胁,正是在这种“特殊时期”的大背景下,各级部门下发一系列文件和指令,要求做好防汛抗灾工作,村委要求村干部“24小时值班值守”,2021年7月20日,村委干部在“涧口乡村干部工作群(135)”中命令:“今天都必须在岗,晚会乡领导每个村都要查岗,发现不在岗村干部纪委追责”。“7·20”时期的这些政策安排显然与村委的日常工作和村干部的日常值班在内容和时间上都有本质的不同,不可相提并论。
二、卫某按照村委的安排“24小时值班值守、吃住在村”属于履行职务,其所受伤害属于履行职务时受到损害,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的“工作伤害”。
“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驻村第一书记在《证明材料》中证明:“当时是脱贫攻坚、防汛关键时期,工作坚,任务重,上级部门再三强调村干部和驻村人员,坚守工作岗位,吃住在村,还不定时检查督促在岗情况。”卫某作为村委委员,24小时值班值守,吃住在村,这是防汛救灾时期的形势所迫,也是上级部门对村干部的特殊要求,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村干部利用在一起吃饭的时候开“灾情碰头会”,“吃饭”也是“24小时值班值守”所必须的,吃饭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吃放的时间也应当认定是“工作时间”。“在村委吃放”也是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和上级的要求。卫某所做的工作是为了维护村集体的公共利益。虽然从身份关系的角度考虑,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村干部也不太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严格意义上的“职工”或者说是“劳动者”。但卫某所受伤害属于是在履行职务时受到损害,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的“工作伤害”,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之规定认定卫某所受伤害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的“工作伤害”。
三、在防汛救灾的特殊时期,利用村委购置的煤气罐代表村委给值班值守干部做饭,也是在履行工作职责。
上级和村委要求村干部24小时值班值守,坚守工作岗位,吃住在村,同时在微信群里要求“今天都必须到岗”,这也就说明了村委是要给值班值守干部“管饭”的。驻村第一书记在防汛救灾时期代表村委给值班值守干部做饭也是履行职责的行为。在“7·20” 百年罕见大暴雨预防地质灾害时期,驻村第一书记和卫某并非是在搭伙做饭,不能将“平时吃饭”与“特殊时期工作职责的吃饭”混为一谈,所以,应当由村委对受害人卫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四、卫某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工作伤害,应当参照工伤的法律规定,由村委支付相关费用。
卫某作为村干部,在特殊时期为了村集体和全体村民的利益,接受市、县、镇、村的工作安排,24小时值班值守,卫某是在履行24小时值班值守工作职责时受到的意外伤害,即工作伤害,属于工伤。但这种工伤因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村委是自治组织,村委和村干部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不属于劳动关系,因而不能进行工伤认定。但这种特殊情况的工作伤害,应当参照工伤的法律规定,按工伤标准进行赔付。
【二审判决】
2022年9月8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03民终4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豫0328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豫0328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洛宁县某村委会于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赔偿卫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260297.4元。
【办案小结】
本案是在特殊时期(7.20),上级政府及村委提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发生的烧伤事故,具有非常鲜明的典型性。我们在二审阶段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当事人的特殊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最终得出我方观点:1、卫某作为村委员,按照上级一系列指示24小时值班值守,灾情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就连中午吃饭时间也需要村干部们开灾情碰头会,商讨灾情应对方案等,所以整个24小时都是在履行职责的期间,当然中午吃饭时间也不例外。本案的特殊性之一就在于中午吃饭时间煤气爆炸造成卫某身体大面积烧伤,依据以上的推论应当认定卫某是履职过程中遭受猛火烧身,系职务受害。2、日常工作中村干部门会有自发搭伙吃饭,但在7.20的特殊时期,为保证村干部24小时值班值守的特殊需要,村委管饭是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所以驻村第一书记做饭由值班干部共同就餐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最终的受益人是村委会,是全村的老百姓。由于原因没有进行鉴定,我方认为在无法查清具体是谁的过失引起煤气爆炸的前提下,由于卫某和驻村第一书记都是在履职过程中的职务行为,村委会作为受益人应当为卫某的损害承担责任。本案突出体现了一句话:“展现在庭中,功夫在庭下”,代理人在庭后与对方当事人反复交涉沟通,与法官交流意见,为此付出的不懈努力远超庭前和庭审中的工作量。我们的办案思路也是在一次次的调解沟通中不断调整和明确,最终的确定意见也是在最后一次庭审中完善的。本案的二审改判也是赢在办案思路上,如果没有合法合理明确的思路和观点,单凭博同情,法院最终也难以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该案一审判决已经执行完毕。原告进行了伤残鉴定,在作者指导下,原告就与伤残相关的费用提起了二次诉讼,目前二次诉讼正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