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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论剑——重大改判案件代理技巧》张水山著上册重大改判民商案件代理技巧

(2023-06-07 18:09:48)

《法庭论剑——重大改判案件代理技巧》

                      上册  重大改判民商案件代理技巧

案例二隐名股东返还出资纠纷案二审重大改判

一审 隐名股东诉求返还出资被驳回

二审 改判返还隐名股东出资六十万

 

【案情简介】

20062月份,陈某、陈某某、周某等浙江永嘉县老乡商量共同出资500万元成立偃师市某商贸有限公司,2006314日,周某按照陈某指定的账号给偃师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转了投资款10万元。2006417日,偃师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陈某、陈某某为显名股东,周某等其他股东均为隐名股东,公司总投资额500万元。2006421日,周某按照偃师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指定的账号给偃师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又转了投资款50万元,合计60万元。当天,偃师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给周某出据了《出资证明书》一份。《出资证明书》载明出资人:周某,出资数额:60万元。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实际投资额5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代表公司承诺:周某出资60万元,按投资额占公司股东实际投资金额500万元的比例12%参与分红。出资证明书加盖有偃师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陈某的私章,并由法定代表人陈某签名。2006年至2011年,陈某代表偃师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五年共给周某转款613950元。之后陈某及公司没有再给周某转款,2019年周某将偃师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陈某诉之法院,偃师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陈某辩称60万元是陈某个人借款,已偿还613950元,借款已经还清。一审开庭后,周某因病带气死亡,一审法院认定60万元是陈某个人借款,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周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从浙江来到洛阳,聘请张水山律师代理二审诉讼,二审作出了重大改判。

【一审判决】

2019611日,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381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偃师市人民法院认为,周某的60万元出资应认定是陈某以企业名义与周某之间的借贷行为,与某公司无关,但其已于2011927日前足额清偿周某,且周某也承认收到了613950元。另,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本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并不一致,原告基于股权出资要求被告返还出资及分红,而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应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的诉请缺乏法律基础,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告知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而不愿意变更。综上所述,周某主张某公司和陈某连带偿还其60万元股权出资及分红,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研究报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二审改判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二被上诉人返还原告的投资款本金,并给上诉人依法分红;2、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二审代理词】

1、一审认定事实和定性错误,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投资入股关系而不是民间借贷关系 

公司股东分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国家保护公司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案周某是借款和贷款向偃师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投资的,若是借款,周某与偃师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原来并不认识,是不会从银行贷款来借给自己并不熟悉的陈某的,更不会连利息都不约定就借给陈某,一审认定本案是民间借贷且已还款,显然是非常错误的。

22006年至2011年,陈某代表偃师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五年给周某款613950元是分红款而不是偿还借款

一审认定涉案投资款为借款且已归还,显然认定事实错误。分红的主动权掌握在公司,公司可以决定当年虽有利润但不分红或少分红,也可以把公司几年的分红集中发放,这些都不是隐名股东可以决定的,模糊利益应该归隐名股东。

3、陈某等并没有转让隐名股东的股权,所以,公司应返还周某投资款的本金并补发2012年至今的分红

陈某收取周某出资款60万元是职务行为,出具《出资证明书》也是职务行为,2006年至2011年,陈生代表偃师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五年给周某款613950元分红款自然也是职务行为,所以公司应返还原告投资款的本金,并给上诉人补发2012年至今的分红。陈某股权转让时,若连隐名股东周某的股权一并转让出去,则陈某和公司均有过错,公司和公司股东陈某均侵犯了隐名股东的分红权和公司清算退还隐名股东入股本金的权利,所以,陈某和公司应该共同承担返还原告的投资款本金,并给上诉人依法分红的责任。

4、公安机关询问陈某的笔录与《出资证明书》相互印证,证明周某60万元是入股资金而不是民间借贷

公安机关对陈某的询问笔录没有证据证明是刑讯逼供得来的,该证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证据与《出资证明书》是相互印证的,应该采信该询问笔录,认定本案所涉款项是投资款和分红款。

5、陈某至今仍是偃师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股权转让是恶意的,股权转让不影响隐名股东的权益

公司股东的四次股权转让,但陈某仅转给其亲兄弟陈某龙后一直没变,公司一直都是陈某主导和实际控制,当他们知道周某要起诉他们后,才于2019111日将股权转让给张某。陈某利用侵占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在浙江和洛阳都买了最好的房产。公司的账本是不真实的,是为了少交税故意夸大了成本,缩小了利润,真实利润每年都是30%以上,多的达到35%36%,最少也达到30%。一审依据虚假的公司账本为依据显然是错误的。陈某、陈某龙兄弟为了躲避债务,于2019111日将股权转让给张某,但股权的转让不影响公司对其余股东承担分红和返还投资款义务。

二审判决

20191218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3民终4591号民事判决书,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381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

二、陈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十五日内返还周某第一顺序5继承人600000元;

三、驳回周某第一顺序5继承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陈某付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陈某付担。

【办案小结】

 1、案件性质是本案的焦点。周某给陈某60万元款的性质是借款还是出资款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也是案件胜负关键。

2、判决已经履行。周某继承人已收到了返还的投资款和垫付的诉讼费61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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