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水山律师: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优秀代理词——诉讼法篇”
(2022-07-10 17:06:22)河南省律师协会民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优秀代理词——诉讼法篇”评选活动
报名表
律所名称 |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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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
张水山 |
联系电话 |
1370769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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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评作品名称 |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二审代理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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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摘 要 |
2018年5月30日,新乡东新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代为处置股权《协议书》1份,协议约定:甲方(新乡东新公司)承诺在收到收购方收购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王某)指定账户付款。在此次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在股权没有完全交割完毕前乙方应解决以下两项事宜:1、对前期已付款未开具发票的工程协调收款方向众宝行开具445.3万元工程发票。2、对前期交纳房屋租金340万元应协调出租方向众宝行开具租金发票。如果乙方在2018年6月30日前未能解决上述两项事宜,则由甲方向收购方协商确定解决方案,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同意从其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中扣除。被告共计已向原告付款25427255.1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4572744.9元及利息317072.6元,本息合计4889817.5元。我所张水山律师代理被告,提出剩余股权转让款所附条件未成就,股权转让款中要直接扣除税费和损失,最终结算,被告已不欠原告股权转让款,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代理意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303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书,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新乡东新公司继续委托我所张水山律师代理二审,2021年2月23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3民终9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918元,由上诉人王某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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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 承诺 |
本参评作品系本人亲自办理案件,并已提交法庭,与提交法庭稿一致。 |
律师签名: 张水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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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推荐意见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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