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张水山律师:买卖合同交易习惯纠纷“优秀代理词——诉讼法篇”

(2022-07-10 17:08:56)

河南省律师协会民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优秀代理词——诉讼法篇”评选活动

报名表

律所名称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

张水山 杨元伟

联系电话

13707690227

参评作品名称

买卖合同交易习惯纠纷代理词

 

 

 

 

 

 

 

20117月起20122月,原告洛阳某窑业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新密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销售耐火材料,货款共计482.019万元,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350万元,剩余货款1320190元未付引发纠纷。20131226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付货款1320190元及利息。2015728日,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了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769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5122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郑民二终字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201691日,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了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字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2019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被告提起上诉,201753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1民终11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8222元由新密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我们之所以能多挽回60多万元损失,主要就是很好的运用了交易习惯弥补了我方部分证据不规范的不足,我们运用证据规则,双方交易账本在被告处,被告不提交账本,对此承担不利后果,弥补了我方证据的不足。

诚信

承诺

本参评作品系本人亲自办理案件,并已提交法庭,与提交法庭稿一致。

律师签名:

律所推荐意见

(盖章)

 同意推荐。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 2020.12.18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