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调查具体实施中的问题
(2008-09-13 20:45:15)
标签:
方法论性社会学中国性研究杂谈 |
分类: 研究方法决定结果 |
1.对研究人员的特殊要求。
首先,参与研究的一切人员都必须是只对人类感兴趣,而不是只对性感兴趣,更不是对具体个人(研究对象)感兴趣。也就是说〖BF〗,必须用对科学的好奇心来抵消人之常情的好奇心。这是“不涉入、不歧视、不泄密(哪怕是无意)”这三条最起码职业道德的根基。这可以通过脱敏训练来培养。
其次,研究人员必须具备坚定的支持系统。主要是:不怕被非议的个人意志、理解和尊重这种研究的家庭和亲友圈、能提供最后安全感的政治的和经济的相应保障以及社会地位,还有事业不断进展的激励。否则,圣人也坚持不下去。
第三,研究队伍必须在性别、学科、阶层背景等方面形成互补组合。
2.社会与文化对研究的制约。这不仅指缺乏经费、有禁区、遭人误解等等,也不仅指国民性对研究的阻碍,更指急功近利的社会需求很容易把刚刚起步的性社会学从学科建设的首要目标拉走,变成宣传教育、对策诠释甚至“性产业”的广告。这不是学科的应用而是科学的废用。因此研究者应该与任何一种社会时髦保持距离。
3.与社会设置的协调。性社会学不仅常常涉及个人的隐私,也常触犯社会的隐私,因此首先要向有关的管理机构通报自己的工作,既要尊重它们的权限,又要利用规则许可的机会与空间。同时也要坚信大多数人都敬重科学,总会帮助我们;坚信还有许多机构的利益并不总是与科学相矛盾的。事实上,性社会学所遭到过的阻碍比人们通常想的要小得多,而且并不比其他学科遇到过的多多少。没有必要杯弓蛇影。
许多研究对象是亚文化的或犯罪的。性社会学者不是法官,既不能判他们也不能放他们。学者也不是三岁毛孩,既不会害怕他们也不会被拉下水。研究的自由就是去做法律不禁止的事,在特定研究范围内把他们看做跟任何人都一样的个体并跟他们同样地交往。个人道德上的爱憎完全可以明确地抒发,但不是在研究工作的时空之内。研究者的偏激情绪一般都源于自己内心的某种“情结”,使其不能做出这种必要的、不大的自我牺牲。
《性社会学研究及其应用》,载于《应用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11月,第139-1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