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唤醒”社会“服务”欲望?
(2009-03-23 21: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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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唤醒”社会“服务”欲望?
东莞试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计划未来五年内转变社会管理体系,凡是能够由社会组织解决的事,政府移交社会组织解决。这是个好的走向。
社会服务,作为教育、住房、收入保障和国民健康服务等四项基本社会福利之外的第五项福利,一直不被重视,甚至也可以说根本没有给它们太多的生存空间。实际上大多民众对此也没有更多期待。我们都知道的,教育、住房这些福利还在深深地困扰着很多人。还哪儿有精力和时间要求这社会服务福利呢!相对于众多地方政府部门,于“社会服务”福利的责任缺失来说,今日东莞能有此作为,并且勾绘出的社会服务前景,是当地对有担当政府的一种自我诉求,也是对民众社会福利的尊重与认同,值得肯定。
但是,由政府主导的社会服务的触角——不管是从社工数量上,还是从提供服务的范围上——都不可能达到社会需求的所有角落。
东莞社会工作制度规划提到,2010年全市专职社工人数要达到500名。这个数字,仅仅于儿童、青少年、老人、妇女、身心障碍者等,需求社会服务比例相对更大些的群体来说,都不够;而这有限的社工服务所能涉及到的方面,同样也是相当有限。即便暂且不考虑这两种因素,政府为此所付出的代价,以东莞的设想来说,“购买”社会服务福利所耗费的公共财政数字,很是可观。增加公共财政支出不说(提供社会服务也是政府的基本责任),有没有可能影响东莞的“小政府,大社会”诉求的完成?如此,又极容易形成社会群体性的懒惰,即个体过度依赖政府主导的社会服务行为,能提供,至少有意愿的提供社会服务的个(团)体因此而“却步”,群体性的社会淡漠,恐怕不是东莞“购买社会服务”的初衷。
去年汶川“5.12”大地震,前期除了国家主体救援,几乎没有有组织的社会救助。后期才有一些社会层面的救助出现,而且仅有的这些中,还有被拒之门外的。从实际效果看,这些社会救助正好弥补了国家主体救助的不足,甚至达到了后者没有达到的广度。如果“社会服务”风气成型,民众有“社会服务”的习惯,仅心理这一块,会能够有效降低震区民众因此的多少伤痛?
被协助的个人、家庭、团体、社区能适应所在的社会环境脉络,增强或恢复其社会功能,以预防或舒缓社会问题,这就是社会服务的积极意义。大灾大难面前需要,平时更离不开。社会服务本来就是正常环境下的一种社会基本福利。
所以更应该积极唤醒、引导、鼓励整个社会的“服务”欲望。东莞的政府主导的社会服务,在呈现对公众社会福利有担当形象的同时,更应着眼于对大部分成员社会服务意识的“唤醒”。不是以此否定“社会服务”的政府义务,而是通过两者的互补,达成整个社会的“服务”无盲区。最终个体还是最大受益者。
不用说,政府既要在政策层面支持、规范社会“服务”,也应放手任由其自由飞翔。通过外在的政策约束,再辅之以社团内部的职业诉求,以及个体自我的道德追求,使得整个社会(成员)都有机会也应该享受到优质的“社会服务”。既可纾解公众情绪,增强公众对社会的认同感;又可消弥政府服务盲区,提高政府的声望;还可以趋向“小政府,大社会”等等,何乐而不为呢!服务者感受到了自身价值,被服务者感受到了社会温情,国家也不会因此失职失责。再者,现实“社会服务”的缺失,决定政府迈进社会“服务”也是很急迫的。理论上说,个(团)体自发的社会服务,社会才会更加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