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优先应获取更广泛的民意支持
(2008-12-09 22: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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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优先应获取更广泛的民意支持
日前东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交保障工作的意见》指出,延长公交服务时间,开通更多的夜班线路,方便市民夜间出行、紧急出行;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出租车及其他客运方式为补充的一体化、多层次的公交体系等十七项加强公交保障工作的针对性措施。(东莞日报昨日报道)
这些措施的出台,应该说是对公众便利交通诉求的善意回应。城市管理者不能在方便了管理的同时,而给民众留下了如交通不便等诸多难题。禁摩后留下的交通空白,必然要由某种交通工具补足。公交优先,一直都是城市交通的方向性原则,东莞也不例外。相对私人交通方式而言的公共交通优先,除了私家车和公务车,城市中的地铁、普通巴士、轻轨、BRT(快速公交系统)等都属于公交范畴。究竟以谁为主,并无先天判断。也就是说,无论哪种公共交通方式,虽然都可能提高城市交通的便利,增进公众交通出行的快感,但是或地铁或轻轨之类的优先,需要获得民意的广泛支持,而非由城市管理者(或城市交通治理者)的意志决定。
“公交优先”这个不需证明的、关系公共福利的社会命题,并不意味着公众与职能部门的“优先期待”能够完全吻合,虽然在总目标的方向上存在一致性。东莞市此次开通更多夜班线路,获得广泛的民意支持,无疑与实现真正的公交优先更近一步。但其他如第三条“出台全市BRT线网规划,尽快审批出台《东莞市BRT线网规划》,积极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BRT是否适合东莞?有没有更详细的规划论证?得没得到广泛民意下的授权等等,则决定着东莞公交优先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速度。
去年,围绕“既有相关部门一向缺失的程序正义、又有更多尚待明确的技术细节”的广州BRT上马,引发的诸多争议表明,公交优先不能单纯地以目标的一致性,继而实践单方面的优先意愿。一般而言,能够实践的公交意愿不会是公众的。经验告诉我们,公众往往只有被交通选择的权利,而没有选择交通的权利。正是在这种语境下,所谓的公交优先,只能是职能部门寄望于伪善地合法外衣,达成部门的诉求而已。东莞市在此次禁摩良机下,能否实现真正的公交优先,从十七项针对性规定上看,尚不明朗。如果能够摆脱当权部门的公交优先发展意志,而争取广泛民意支持的公交发展,即能够最大程度保证公共福利的公共交通发展,才令人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