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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需劳动监察部门主动执法

(2008-12-08 22:05:46)
标签:

法律

监察部门

劳动监察

劳动者

东莞市

杂谈

分类: 阅评

更需劳动监察部门主动执法

东莞市建设局日前下发文件要求:各施工企业要在工地设置告示牌,公布本企业负责处理工资争议的负责人电话以及劳动部门投诉电话。(见昨日本报

这一举措,应该能够有效止住因讨薪无门而走上街头的“闹薪”,当然一定程度上也可有效保障劳动者权益。干活拿工资,天经地义。偏偏不少用工方将这一“天经地义”之事演化为劳动者能够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应该多么地感恩戴德。一段时间内劳动监察部门的无力与失职,也是极为关键的因素。东莞市建设局硬性要求施工企业公布劳动者讨薪的重要渠道,并将“检查施工企业的联系方式真实性,并要求施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告示牌的完好,发现破损应及时修复”,正是其部门职能自我强化落实的重要步骤。相信只要公布的讨薪渠道能够真正维护劳动者权益,东莞市就可以有效规避因工资拖欠而衍生出的社会性问题。

既然东莞市建设局能够“检查企业联系方式的真实性”,为何不再多费些时间问问现场工人的工资发放情况?一个工地抽问三五个工人,如果用工企业提供了工人详细资料,仅仅打几个电话就可知道用工企业有没有拖欠工资。不客气地说,这也是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所在,民众赋予其公权力,正是要其以此公器主动保障劳动者权益。一个地方有工资拖欠,说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失职渎职并不为过。现在东莞市以广泛接受举报投诉的方式来遏制用工企业拖欠工资的积极意义,不可否定。但是长久来说,会不会导致相关职能部门的“惰政”习惯——总是接到投诉举报后再执政执法?如果被拖欠者没有注意到用工企业公布的相关联系方式呢?如果公布的渠道不畅通呢?或被以种种借口搪塞敷衍呢?

于用工方有机可投的“捷径”,工人权益被侵犯,自是可能。劳动监察部门意识到了吗?如何解决?围绕工资延展出的众多问题,如工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用工企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潜意识,都非这一“捷径”可解决。最后小声问一句,劳动者举报投诉的电话费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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