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卫生部向有关部门提出强烈要求,要求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假药或者由于药品的不良反应而造成的患者伤害,应该明确主体责任人,避免医疗机构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京华时报8月11日)
原来在中国制假药可以不负责任啊!因为“假药或者由于药品的不良反应而造成的患者伤害”并没有明确的主体责任人。法无明文即合法,既然假药生产商没有明确责任,不就是说在中国制假药是合法的吗?只要还没有立法一天,如卫生部所愿的明确“假药”责任主体的法律诞生,在中国,就可以合法的制造假药。显然,这让人无法接受——生产假药都不是明确的责任主体,那么谁才是最民众受伤害的责任者?
网友将该发言人的话解读为“医院用了假药治死人可以不负责任”,有着明显偏颇,只是“避免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也就是,医院应该承担医院应该承担的责任。依照责任论,在假药使用导致病人死掉的链条上,哪一环节都是有责任的,药监,医院购药,都是逃脱不了责任的,怎么在卫生部眼里假药厂家就可以没了责任?
熟悉医药行业的人都知道,一种药,要用到患者身上,那得经过很多程序。程序越多,越要求监管的到位,任何环节失陷,都关系着患者的生命安全。可以这么说,如果药品监管主体,即卫生部门能够克尽职守,那么患者被假药害死的可能性等于0。假药根本进不到医院,患者还怎么有可能用到假药呢!但近年来越来越多患者因为假药或劣质药与医疗单位产生纠纷,并非因为患者不知道是假药的责任,但谁给他们用了假药?医院!医院才是直接责任者!
可以看出,假药厂家并非没有责任,药品监管部门也并非可以逃脱责任,医院更逃脱不了责任。何必又立什么明确责任主体的法规呢?依笔者看,制造假药并不比引进假药并用到患者身上更恶劣。不客气地说,明知假的却又用于患者,更恶劣。假药之所以屡禁不止,就在于其有生存空间。谁给的?药品监管部门,医院。当然,如果没有利益,他们也会眼睁睁地看着患者被治死——给患者用假药,不是在谋杀人命吗?
即便如卫生部所愿,运用国家资源来立这法——明确责任主体(链条上的任何环节都应是),卫生部门希望明确假药厂家是责任主体——监管还是形同虚设,那么假药还会治死人,这样,假药厂家拿钱赔偿了事,降低了患者家属在医院闹的可能性,减少了公众对医药监管部门的指责批评,受益者不是死了的患者,而是医院和药品监管部门。这种立法,不等于为医药监管部门和医院划了保护区?
为部门利益,为逃脱责任,而动用公共资源的立法,纳税人不需要。需要的是,相关政府部门强化部门责任,为民众的生命安全站好岗。民众承受不起部门失职——引进假药——的谋杀,如果其执意要谋杀民众,那么,这种部门还有什么存在的理由呢?卫生部门应该用实际行动告诉公众:在中国,制造假药,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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