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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上司通奸被拘,法纪不应厚此薄彼

(2018-05-13 15:21:00)
标签:

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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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相关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之后,池文被关紧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澎湃新闻)
    涉案民警私自在他人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跟踪器,并在他人地下车库私自安装摄像装置,这显然涉嫌非法。当地若是严格依法处置,或无可厚非。但耐人寻味的是,当地对其上司与他人通奸这一明显违纪的行为,却未作任何的惩处!所谓的法纪,难道可以厚此薄彼?
    根据相关法律、纪律的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作为党员,若是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的处分。周某某身为公安分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在工作时间私自外出,并与他人通奸,显然违反职业道德,也违反社会公德,更违反党纪。依法、依纪都应当予以相应的处分。
    一边是对民警关禁闭、拘留,一边是对副局长不加任何处分。笔者不想妄自猜测背后的真实原因,是否有权力的干预,但对于当地所谓的“周某某和林某的不正当性关系并未广泛传播,亦没有导致家庭破裂,并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处分理由,岂非与曾经“戴套不算强奸”的荒谬逻辑有得一拼!更何况,掩耳盗铃已是贻笑大方,而查处公务人员、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更是你们的职责所在。难道非要池文将这段视频发到网上,并引发公众的关注,你们才会站出来履职?
    可以断言,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周副局长与人通奸的事定然会被广泛传播,也一定会造成不良影响,当地或许会重新调查、处理此事。但我们还是要深思:与情妇反腐、女朋友反腐等花式反腐类似的,若是没有池文们的“非法”,相关职能部门究竟该如何积极主动履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不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对权力部门履职时的一种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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