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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家幼女不需怜?

(2013-05-14 09:23:45)
标签:

不幸

自我保护意识

干部

幼女开房

海南

杂谈

分类: 评论

    5月8日,海南万宁6名小学女生被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及一名政府职员带走开房,万宁警方称,六名女生没有被性侵,检方已介入。家长称,6名小孩下体都不同程度受伤害,另有女生回忆称早上醒来时下体有污物。据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女生状态不稳疑被下迷药。(京华时报)

    将6名年仅11至13岁的幼女带离学校,并至外地酒店开房,不管这狗屁校长及什么政府职员对这些女孩做过什么,究竟有没有性侵犯,如此行为,用丧尽天良、猪狗不如等任何恶毒的词汇来形容,都丝毫不为过。而一旦警方查明他们对幼女有任何的猥亵、奸淫的行为,也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过,关于这样的恶劣行为,我们除了声讨这些败类,更该关切的是,为何此类案件如此层出不穷?像“永州母亲”唐慧的幼女就被逼“卖淫”。今年1月份,桂林一位13岁的的女孩被强奸,当地派出所所长涉案。更多的还有“嫖宿幼女”罪名下的诸如贵州省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原云南富源县法官杨德会、陕西省略阳县的“村镇干部嫖宿幼女”等系列案件。

    类似案件的背后,首先是这些败类道德的沦丧,也是他们法律意识淡薄之故,是以淫胆包天,犯下恶性;其次,则是当前教育的缺失,尤其是针对幼女及未成年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学校及家长更多地关注成绩,无知且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孩子,更容易被侵犯;第三,则应该是户籍制度下的二元化社会,让许多外出务工的家长不能将孩子带在身边,缺少父母的庇护,许多的留守儿童相对更容易被他人侵犯;第四,则恐怕是法治的问题,一方面,“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客观上成了某些无耻之徒的防护伞。另一方面,类似案件的查处不够严肃、有力,也在某种程度上放纵了此类案件的发生。

    可她们终究还是孩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谁家幼女不需怜?我们必须正视这样的社会现实,即尽管类似案件一再发生,可我们究竟又做了什么?有没有真心、真实地给那些孩子更多的保护,不让类似悲剧再度上演?

    仅以那遭人诟病的“嫖宿幼女罪”为例,万千人呼唤人大修改此法条,但这么多年过去,这么多案件发生,可“嫖宿幼女罪”依旧存在!至于让更多的孩子都能随父母共同生活,相关制度却一直未能改善。而学校的教育还是偏执在成绩的框框里……

    谁家幼女不需怜?说句不大好听的话,在众多的类似案件中,可曾有过富贵人家的幼女遭受如此不幸?为什么普通人家的孩子就必须为社会的不公、不正义付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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