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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安乐死”更急迫的是“临终关怀”

(2012-05-31 08:59:58)
标签:

邓明建

中国

安乐死

临终关怀

故意杀人罪

杂谈

分类: 评论
    5月30日,四川男子邓明建“购农药助母安乐死案”宣判,邓明建被控“故意杀人罪”,获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法院认为邓明建虽然非法剥夺了他人性命,但考虑其曾近20年毫无怨言照顾母亲,应与一般“故意杀人罪”相区别,遂作出缓刑的量刑判决。(华龙网)
    孝子、母病,近二十年的悉心照料,孝感天下,却换不回至亲的健康。当再也不堪忍受病痛折磨的白发母亲不断请求自己的儿子弄来农药,孝顺的儿子听从了母亲的话。两种农药,带走了老人。亲情、道德、法律、人性等,互相交织,这当然是一种莫大的悲剧。对此,“安乐死”的话题再次出现在公众的热议中。不过,在笔者看来,比起“安乐死”,我们更需要的恐怕还是“临终关怀”。
    关于“安乐死”,通常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这样的选择,对于那些重病且根本没有康复希望的患者及其家人而言,可能是一种“解脱”,但对社会而言,却有绕不过去的几个坎。一则是法律的问题,相关法律有没有规定“安乐死”的内容?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其他的法律?二则是社会伦理的问题,任何人都有生存的权利,而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家庭成员之间也有相互扶助、照养的义务。甚至,政府也有帮助弱小的责任,实施“安乐死”,显然有悖于这些内容。事实上,从国际范围来看,即使是在西方,对于“安乐死”也是非常慎重的。
    对中国而言,在法治并不健全、信息渠道并不真正通畅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还存在着这样的一种风险:不法分子相互串通、勾结,以“安乐死”的名义,实施非法犯罪。
    不过,比之“安乐死”,对于那些重症且处于生存末期的患者而言,还有一种相对更柔和、也同样有积极效果的选择,那就是“临终关怀”。即通过医师、护士、社会工作者、家属、志愿者以及营养学和心理学工作者等多方面人员共同参与,减轻病人的症状、延缓疾病发展的医疗护理。如此,既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通过消除或减轻病痛与其他生理症状,排解心理问题和精神烦恐,让病人可以内心宁静地面对死亡。也能够帮助病患家人承担一些劳累与压力。
    由此可见,“临终关怀”侧重的不是“生”,但也不是“安乐死”的“死”,不过,在减少病人及其家属的苦痛上,却也有相应的效果。更重要的是,这种选择,基本上不会有法律、伦理方面的困扰,更不会成为别人利用的犯罪手段。
    但遗憾的是,这样的“临终关怀”在我们身边并未普及,更多的病人依旧无法得到这样的慰藉。正如前段时间,上海一肿瘤患者家属写信给上海市委书记,就曾倾诉过类似苦闷。而据统计,目前中国大约只有100多家临终关怀机构,只有几千位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僧多粥少,更多的苦痛往往就完全由病人及其家属承担……
    生亦何欢,死亦何苦!可生命真的只有一次,生离死别,期间的痛楚,只有经历的人,才能完全感受。如果,在生命的尽头,可以让所有的人都能少一些痛、更不必有“愧疚”,我想,还是“临终关怀”的选择可能更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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