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乌木”所折射的中国物权的尴尬
(2012-06-01 22: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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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高亮
通济镇
乌木
物权法
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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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通济镇村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罕见乌木,长达34米,价值数百万。通济镇政府称,吴高亮发现的乌木属于国有财产,并派警察、城管到吴高亮家中,劝说其放弃乌木。2月20日,乌木全部被运到通济镇车站。而政府承诺给吴高亮的奖励没有下文。(新华网)
一根价值百万的“乌木”,引发当地政府与村民争夺,这当然都是利益惹的祸。事实上,不管当地拿出怎样冠冕堂皇的理由,也不管打出怎样神圣的旗号,只消反问他们一句,倘若村民吴高亮在自家地里挖出的是一根毫无用处、垃圾一样的烂木头,当地政府还会如此“热心”地帮村民从地里挖走么?
不过,让人尴尬的是,即便大家都心知肚明,都知道政府是冲着这“利益”来的,可在实践中,我们对此却又无计可施。可怜的吴高亮,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当地政府将“乌木”从自家地里挖走,只能看着价值数百万的财富从手边“溜走”,甚至,也只能渺茫地等着当地政府所承诺的所谓“重奖”!
问题出在哪里?显然是相关的法律。如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更可悲的是,这样的法条,不仅让政府“理直气壮”地夺走“乌木”,让吴高亮只能闭嘴,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这其实也是对物权的无情“阉割”……
常识告诉我们,对于那些“无主物”,我们可以通过“先行占有”的方式取得所有权。比如,拾荒者可以拾荒,我们可以去野外钓鱼,可以上山采蘑菇。这种常识,实际上源自人类早期的狩猎、捕鱼、采集等行为。后演变成财产取得的自然方式,并最终成为物权法中的“先占”原则,沿袭至今,依旧是我们取得物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但遗憾的是,根据现有的法律,所有的“无主物”都属于国家所有。这就意味着,所谓的“先占”,不仅无法取得物权,还成了对“国家权益”的侵害。受此影响,我国的物权法也就只能回避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民法都明文规定的“先占”原则。可没有“先占”原则的物权法,会是健全的物权法么?而不健全的物权法,又如何能真正保护我们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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