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教练要不要上交百万奖金
(2012-03-01 19: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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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成荣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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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工
中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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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汪成荣的两名运动员在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获得3金1银。2011年中残联奖励汪成荣149.91万元。得知消息后,汪成荣所在单位、青海体工一大队多次要求汪把奖金上交组织,汪不同意。而后,单位给予汪成荣停职处理,体工队大队长杨海宁称,再不交钱组织还有其他手段。(新京报)
149.91万元的奖金,这么大的一笔钱,估计谁看了都会有点心痒痒。不过,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管钱多钱少,是谁的,便是谁的,旁人可以羡慕,甚至也可以眼红,但绝对不能胡乱伸手。否则的话,就是与蟊贼无异了。
青海体工一大队是否是见财起意,动了歪心思?尽管,我们向来不主张以最大的恶意去猜测别人。但在物欲横流、人心难料的今天,我们还是多一点心眼。那么,金牌教练究竟要不要上交这百多万的奖金?
首先,应当弄清楚这笔钱的性质。根据汪成荣教练所提供的一份名为《关于下发第13届残奥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教练员奖金的函》的材料显示,这笔钱是中残联体育部把打给汪成荣的“教练员奖金”。联想到汪教练带领弟子在北京残奥会上取得3金1银的佳绩,应当可以认定,这笔钱是中残联奖励给汪教练个人的。事实上,中残联也是将这笔钱打到汪教练的个人银行帐户上。
其次,应当弄清楚青海体工一大队与汪教练的关系。很显然,两者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平等的雇佣关系,而绝非完全的人身依附关系。因此,尽管汪教练带队训练、参赛,可以认定是一种职务行为。但其所得到的额外收入(外来的奖金),究竟该如何处置,需要看双方有没有明确的约定。这就好比服务行业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得到客人“小费”之后,是否上缴,要看两者间是否有明确的约定。若是有明确的约定,当然要按照约定处置。但假如没有约定,这些“小费”自然归员工所有。
遗憾的是,青海体工一大队好象拿不出这样的约定——大队长杨海宁称“队内有相关文件,只是不便出示”——有文件,为何又不便出示呢?
如此看来,青海体工一大队要求汪教练上交这百多万的奖金,恐怕更多的是一种眼红后的胡乱伸手了。这其实也可以从杨大队长的话中得到某种程度的验证。
针对奖金分配问题,杨大队长曾如斯陈述:“方方面面都要考虑到,你以为这是一个人的事?多少人为你服务呢?原单位不派你出去,派个阿猫阿狗出去也一样的。”的确,一方面,汪教练之所以率队员取得好成绩,青海体工一大队也付出了很多。另一方面,只要这些运动员成绩够好,真的是派个阿猫、阿狗,甚至杨大队长亲自带队也可能取得好成绩。但问题是,一码归一吗,不能随意乱套。工作的归工作,额外的奖励归额外的奖励。工作的部分,大家都是领工资的,没有谁是活“雷锋”。奖励的部分,如果汪教练他们没取得好成绩,若果中残联没有给出奖金,杨大队长会自掏腰包给他们发奖金么?
说句不怕得罪人的话,如果,青海体工一大队因此可以要求汪教练上交奖金,那我们也可以向青海体工一大队索要奖金!要知道,当年的北京残奥会,我们也曾为你们的运动员加油、喝彩——军功章里有你们的一半,就没有我们的一丁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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