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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协助强奸女公务员”,为何不是共同犯罪?

(2011-11-19 09:46:44)
标签:

张森

四川

刘习全

共同犯罪

房间

分类: 评论
    一个月前,四川蓬安县安监局的陈姓女公务员被人强奸。一个月后,再次被“强奸”的可能是我们的法律……
    媒体报道,四川蓬安县一女公务员涉嫌被县残联理事长强奸一案有新进展:昨日上午,四川省蓬安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强奸门”事件相关两人作出处理。对县残联理事长刘习全 开除党籍处分;县安监局副局长张森留党察看2年,行政撤职处分。据介绍,刘习全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正式逮捕,司法机关正按相关程序办理此案。(东南网)
    尽管,此案尚在进一步的侦办过程中,更详细的细节,或许有待警方的调查。不过,对于这桩影响极坏的“强奸”案件,媒体已经有过较详细的描述。
    “10月19日上午,蓬安县残联理事长刘习全与县安监局副局长张森、女干部陈某在张森办公室打牌后,中午一起吃饭喝酒。饭后,陈某因醉酒被刘、张二人送至酒店房间休息至当天22时许。20日凌晨,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遭到刘习全强奸。”
   而另据事发酒店监控录像的内容显示:2011年10月19日下午2点43分,张森同另一男子在酒店前台开房;2点57分20秒,张森提着一个女士包出现在 了过道里,打开房门后离开画面;2点58分35秒,张森再次出现,提了一双女人高跟鞋。他将鞋子放在房间门口后,迅速折回,消失在画面中;下午2点59分 35秒,刘习全抱着一名女子出现在画面中,张森跟在刘习全的后面。随后,两人将该女子抱进了房间;下午3点1045秒时,张森离开房间……
    由此,我们可以确定这样的事实:其一、刘习全与张森交情匪浅;其二、张森在陈某醉酒、神智不清的状况下,同刘习全一起将被害人带至酒店,并且将被害人独自留在房间里,并最终导致被害人被刘习全强奸!
    根据以上事实,再结合相关法律,刘习全强奸被害人、涉嫌强奸犯罪,应该没有任何的疑问。对于张森的行为,只是以“留党察看”、“行政撤职”来处理,恐怕与事实、法律部相符吧!
    为什么不是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刘习全强奸被害人的主观意图是很明显的,并且在客观上也实施了“强奸”被害人的行为。但对张森而言,尽管,其可能未实施对被害人的强奸行为(张森也曾在旅馆房间内停留了一段时间),但在上班时间将被害人叫至办公室陪刘习全打牌,跟着带出去喝酒并在被害人喝醉的情况下,没有就近将被害人送回家,而是将被害人带至旅馆,并开房让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单独相处,以张森同刘习全的交情,这一系列的行为,足以证明,张森对被害人被“强奸”这一结果,即便没有直接的希望,至少也是放任了这样的结果。换句话说,对于被害人被强奸这样的结果,张森在主观上,至少是一种间接故意!而在客观方面,张森先协助刘习全开房、跟着将被害人带至酒店房间,这样的行为,也为刘习全强奸被害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因此,当地司法机关若是真的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什么不对张森也立案侦查?
    千万别再说“张森不知道刘习全要强奸被害人”、“留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在房间内,是为了让他们能好好地休息”!都是成年人,将孤男寡女单独留在酒店房间里,特别是将一个醉酒、神智不清的女人带到酒店房间、而不是送其回家或通知其家人,这意味着什么?这当然是为了行不轨之事、行不法之事!
    或者“强奸”,或者被“强奸”,司法的选择,往往决定了法治的“成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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