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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掘坟火化”真的让人伤不起

(2011-11-19 21:25:28)
标签:

阿城

火化

殡葬管理

当事人合法权益

处罚决定

杂谈

分类: 评论
    人死为大,落土为安。将已经下葬的死人从坟里挖出来,已经是在挑战我们正常的社会伦理、传统风俗及生活习惯了。对此,主管者若还不能严格遵纪守法,不能尊重公众的基本权利,真的让人伤不起!
    媒体报道,哈尔滨民政部门11月3日对一名土葬老太太的家人下发处罚通知单,让他们在规定时间内对尸体进行火化,并交5000元罚款。但老太太死后70多天便被民政部门挖了出来,送到殡仪馆准备火化,比规定的截止日期提前了两天。
    殡葬改革,改直接的土葬为火化之后再安葬,不管立法目的及实际效果如何,在相关法规未作修订、相关政策未有改变之前,任何人都应当遵守这样的规定。因此,若有人私自进行土葬,当然该受责罚。但问题是,这样的处罚,从处罚决定的制订,再到执行,所有的政府行为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且不得侵犯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利。
    当地民政局依法可以制作并下发《违反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行为处罚决定书》,可以要求当事人将其母亲的尸体从坟墓中取出并火化。不过,对于这样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也依法享有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并且还享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换句话说,根据“决定书”制作的日期,在11月18日之前,当地民政部门是不可以擅自处置当事人家的坟墓,更不能在未通知当事人且未得到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母亲的尸体从坟墓中挖出、予以火化!
    遗憾的是,当地民政部门在11月15日就将当事人母亲的尸体从坟墓中挖出,并予以火化。如此行为,不仅伤害当事人的正常情感,也违背了正常的伦理、风俗、习惯等秩序,更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伤害!
    当地民政部门为何要公然违法?不妨看看阿城区民政局殡葬管理事务所的王占海副所长对此事的回应,“天马上就冷了,怕冻上,所以就提前两天挖走运到殡仪馆,等家属来火化,要不就得等到明年5月再挖了”。如果在加上王所长在接受记者询问“其他土葬的坟为什么不采取同样措施”时所回答的“民不举,官不究,谁让她家被举报了呢。”原来,在类似王所长这样的官员眼里,所谓的“政府工作”并非是依法办事,更不是职责所在,而是依自己的“意愿”干事。因此,什么公众的权利,什么法律、制度,统统只是“相对”的,也是可以忽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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