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可打折,法治何其伤
(2011-11-09 21:08:28)
标签:
治安管理处罚法
自由裁量
依据
陕西西安
行政行为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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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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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过买东西的人同小商小贩讨价还价的,却没见过警察跟嫖客讨价还价的。
近日,陕西西安一名男子就碰到了这样的遭遇。如媒体报道,该男子因为嫖娼被警察抓住,当时民警给其出两条路,要么交8000元的罚款,要么坐6个月到2年的牢。该男子选择了交钱。不过,让人想不到的是,第二天,当其家人准备交钱时,民警却说只罚4000元。罚款减半当然没人不愿意,但更让人想不到的是,当该男子向警察索要处罚单据时,该警察竟然回到:“开票就是8000元,不开票就是4000元。”
真真是奇哉怪也!依法查处卖淫嫖娼行为,并给予不法当事人相应的处罚,这不仅是警方的职责所在,也是严肃的政府行政行为。因此,类似事情的处理,所能依据、且必须依据的,是法律,是事实。舍此之外,不应有其他的考量。但在这位警察面前,这一切竟然成了一桩可“讨价还价”的生意。而更匪夷所思的是,“讨价还价”的依据,竟然是“开票与否”!
从常识的角度,不开票,意味着该部分的收入可以逃避监管。对商家而言,货款不开票,可以逃避部分税收,并获得实际的利益;那么,对警察而言,罚款不开票,是否意味着这笔钱可以不入账、不上缴,从而可以悄悄地据为己有?
再退一步,即便警察的罚款会全部入账、上缴,并没有任何地贪渎。但如此自由裁量,从8000元到4000元,又依据何在?事实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罚款金额只是在5000元以下,如果是情节较轻的,处罚金额只是500元以下。又何来的8000元罚款!
所以,不管此警察的真实动机是什么,也不管其收到罚款之后是如何处置的,如此荒唐的行为都明显地违规、违法。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治”尊严的伤害,对政府公信力的伤害。
试想:警察可以跟嫖客讨价还价,罚款还能因为“不开票”而打半折,那还有什么疯狂的事不能做出来呢?而公众又怎么能相信他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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