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患者的“法外特权”,是典型的惰政行为
(2011-11-08 09: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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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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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中午,广东东莞凤岗镇官井头村两名嫌疑人贩毒时被治安巡逻人员当场抓获;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其中一人释放,只因其疑似患有艾滋病、肺结核。警方
称“抓了去监狱也不要”,只能放了他。警方表示,这些“特殊”违法人员自恃患病,屡屡作案,非常无奈。(11月7日《广州日报》)
精神正常的人,可能因为触犯某些人、某些群体的利益而被“精神病”,或者被非法关进黑监狱。而明显有犯罪行为的人,竟然可以因为感染爱滋病而获得“法外特权”。尽管,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爱滋病人可以不予追究刑责的规定,但类似广东东莞这样“司法实践”却并非孤立的个案。
仅仅是在东莞,就曾多次发生类似的事情。2009年7月4日,东莞长安镇将军山下的长东门诊部大堂,一对以夫妻相称的男女自称患有艾滋病。女子甚至用碎玻璃自割手腕,以鲜血威胁警方不要靠近。二人在拿到诊所给的300元后全身而退;今年7月,东莞一名保安员洪飞路遇“撞肩帮”,被抢走1800元。警方先是抓住了一名劫匪。几天后,警方告诉洪飞,另一名劫匪也抓住了,但当天又释放了。
警察不抓、政府不管,爱滋病犯罪嫌疑人为何能如此逍遥?
从法律的层面,像《监狱法》中“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不收监”的规定。又或者《传染病防治法》中所强调,“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也不应在医院关押”。从实践的层面,正如涉事的油甘埔派出所一名黄姓副所长所言,“这个邹某怀疑有艾滋病、肺结核,他烂手烂脚,这种人抓了监狱也不收”,“坐牢也要身体好,烂手烂脚的抓回来,只能我们垫钱去治疗”。
这样的理由,看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全然经不住推敲。无论如何,刑法、刑诉法中没有类似规定。根据法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爱滋病人并不享有“法外特权”。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爱滋病人违法犯罪,也当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因为害怕要垫钱给犯罪嫌疑人治疗而放纵犯罪,则更是对法治的亵渎。
所以,爱滋病患者得到事实上的“法外特权”,显然不是法治的本意,这只能是司法者、政府的惰政行为。是司法者、政府怕麻烦、不愿多做事的结果。其实,要处置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关押爱滋病人,只要政府设立专门的监所或拘留场所即可。至于对爱滋病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的治疗问题,也完全可以通过财政的方式解决。
做、或者不做,在法治面前,这不应该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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