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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复活,“司法”当死

(2011-09-20 22:04:23)
标签:

张文华

宜昌

徐浩

唐建敏

湖北省检察院

分类: 评论
    被判死刑、且被依法执行死刑的人继续活着,这不是玩穿越,也不是续写神话,更不是复制“狸猫换太子”的传奇,而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故事!
    媒体报道,2002年夏天,在湖北省宜昌市,一位名叫唐建敏的抢劫犯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并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枪响人亡,但在一个月后,唐建敏竟然又回到了家乡。“死囚”不仅复活,还娶妻生子,一家人常年在北京打工。
    “死囚”为何不死,直到2009年,另一位死刑犯(死缓)徐浩的母亲给湖北省检察院写信反映,湖北省检察院启动调查才发现,原来,当年被执行枪决的死囚,并非唐建敏,而是张文华。
    这是怎样离奇的故事,记者的描述,给我们还原了“死囚”复活背后的大致情形:2001年,张文华因涉嫌抢劫罪被宜昌警方抓获,为隐瞒其另外的犯罪,即张文华还涉嫌另外的一桩故意杀人案,并且是在逃犯。张文华便冒用其表哥唐建敏的名字,向警方自述其为唐建敏。自此之后,在司法机关的一系列司法活动中,张文华就成了“唐建敏”,并直至今日!
    “死囚”复活,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怎样的司法:从抓捕、羁押,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甚至二审,并直至执行死刑,宜昌市公安局、宜昌市检察院、湖北省高院,湖北省检察院,这么多的程序,那么多的司法机关,竟然连罪犯的身份都未查清、核实,就一审宣判、二审宣判,还死刑复核后执行死刑!这样的司法,谈什么公平、正义?
    悲剧还不只于此,在张文华所涉嫌的另外一桩故意杀人案中,尽管,真的张文华已经被当成“唐建敏”而在宜昌伏法,但在襄樊司法机关那里,张文华依旧是一位“在逃犯”。而被张文华所检举的“同案犯”徐浩则被襄樊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一直在监狱执行。
    同“死囚”复活一样“神奇”的是,徐浩的入罪,更多的是依据张文华的检举信,即张文华在行凶后,曾用检举信的方式,除了公述自己杀人外,还将徐浩列为同伙。之后,张文华潜逃,徐浩被抓,并最终判刑。事实上,据徐浩律师介绍,徐浩案,没有物证,既没有找到凶器,也没有找到案发时的血衣,甚至,抛尸现场的脚印,一把刀鞘上的指纹,都不是徐浩的。更荒唐的是,警方根据张文华的检举信,让摩托车修理铺的李峰辨认凶手时,竟然由民警直接指着徐浩的照片让李峰辨认……
    不仅在证据认定上存在问题,徐浩案,在程序上,当地司法机关也存在问题。先是,1999年3月19日,襄樊市中级法院以“证据不足”,准予襄樊市检察院撤诉。但在检方未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该院又于1999年4月19日,判决徐浩死刑(缓期执行)。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裁定检方撤诉的案件,在没有新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这又是怎样的司法?不仅在程序上违法,在事实的认定上,也根本就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这哪里还有一丁点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精神?
    更让人无法容忍的是,张文华被错当成“唐建敏”而执行死刑,一个月后,当真的唐建敏出现后,司法机关为何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甚至,到了2009年,湖北省高院已经明确得知,张文华案存在严重问题,徐浩案也可能存在问题,又为何不启动相关的审判监督程序?难道,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利,甚至生命,就真的那么不堪?
    司法的目的是什么?根本的目的,还不就是为了保证公民的权利,还不就是为了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笔者无法知道当地司法机关为何如此,但可以肯定的是,这样的司法,在“死囚”复活的时候,就已然死了!
    如今,刑诉法修订在即,从人大公布的草案中,我们看到立法者的妥协、退让,据介绍,诸如沉默权等保护公民权利的条文之所以被排斥,最大的阻力便来自司法的实务部门。可是,对照“死囚”复活这样的悲剧,再看看现实中的诸如智障者吕天喜被当成田星而坐牢,还有聂树斌案、王朝案等等,如果,新的刑诉法再不能撑起司法的公平、正义,我们还会演绎出怎样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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