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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亲友如相问,性奴惨案怎“机密”……
(2011-09-23 10:01:04)
标签:
李浩
洛阳
国家机密
囚禁
犯罪行为
杂谈
分类:
评论
洛阳市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的李浩谎称在外兼职瞒着妻子购置一处地下室,开挖一条4米深的地窖,并先后将6名歌厅女子诱骗至此囚禁为性奴。不仅如此,在长期的囚禁过程中,李浩还打死两名女子,并直接埋在一旁的角落里。
消息传出,舆论一片哗然!但更让人震惊的是,发出这一报道的南方都市报记者纪许光(
微博
)就在微博称,他在洛阳的酒店内遭到质问,追查“洛阳性奴的稿子谁跟我报的料。说我侵犯‘国家机密’!”(东南网消息)
明明是一桩公开的犯罪行为,怎么就成了“国家机密”?须知:国家机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那么,李浩的“性奴案”,关系到了国家怎样的安全和利益?又经了怎样的法定程序确认?真是天大的笑话。
其实,李浩的犯罪行为,尽管极其恶劣、影响也是相当的大,也尽管其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对照囚禁歌厅女子、强奸并杀害两位被囚禁女子这样的行为,这还是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换句话说,对于李浩的犯罪,当地政府并没有太大的过错。发生这样的案件,大家都不想的。因此,当地政府最该做的,应该是由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案情,并依法处置。应该是进一步公布案件详细情形,让公众了解事情真相,平复心理。
把这样的案件,当成“国家机密”,把报道这样案件的行为,当成侵犯“国家机密”,这样的逻辑思维,只能说明我们官员对待公共事件的表现,还处在一个极其幼稚的阶段。即凡事不问是非,不谈法治,而是看事件的发生、进展对其名誉是有利、还是有弊。并择其利者而说之,不利者而掩之……
李浩囚禁、强奸、杀害他人,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哪里,都是件很不光彩的事。但正如前文所说,这样的事情,原本就是个人的犯罪行为。任何国家、任何地方都不能禁绝犯罪,洛阳又如何例外。事实上,当警方接到报警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抓获犯罪嫌疑人,并且解救了被囚禁的女子,这样的表现,已经很好地挽回了洛阳的形象。
但当地官员把性奴案当成“国家机密”,想藏着、掖着,这样的行为,恐怕真的是加倍地给洛阳蒙羞!
洛阳亲友如相问,性奴惨案怎“机密”?我们又该如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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