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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案,要多少“瑕疵”才能“影响”公平与正义

(2011-09-16 09:05:20)
标签:

北市区法院

公平与正义

王朝

石家庄中院

瑕疵

杂谈

分类: 评论
    9月9日,“王朝案”再审,王朝依旧被判有罪。他母亲不服,表示仍要上诉。这已是此案第5次审理,庭上公诉人称,正是办案有瑕疵,造成反复审理。(新京报消息)
    众所周知,我国是实行两审终审的国家。即除非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否则的话,一般案件的审理,最终只需要经历一审、二审即可生效。但“王朝案”,一桩发生于5年前的抢劫案,5年的时间,竟然可以先后经历5次审判。如此“司法”,所追求的究竟是怎样的公平与正义?
    先是,北市区法院一审,石家庄中院二审,均判王朝罪名成立。王朝不服,认为检方证据,存在很多瑕疵,有无效证据,证言前后不一,办案不规范,基本事实不清,遂提请上诉。省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而后,石家庄中院再审,维持原判。因未依法通知王朝的辩护人出庭,再审程序违法。王朝再上诉。河北省高院提审,对此案提出14个疑点,认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程序有误,随后撤销原判,发回北市区法院重审。
    笔者没有看过此案的卷宗,但透过媒体报道,5次审理,除了河北省高院的提审,直接认定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程序有误,而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北市区法院重审,其他的四次判决,包括北市区法院两次、石家庄中院两次的判决,都判决王朝有罪!如此司法,给人的第一感觉,不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而是一定要将王朝定罪量刑。
    真相究竟是什么?随着王朝的再度提起上诉,相信司法会再度给出说法。更不能忽略的是,这起案件之所以反复数次,司法机关自己都提出了一个“办案瑕疵”的概念,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这起案件中,一直都在犯错。
    尽管,我们一直都有“瑕不掩瑜”的说法,“瑕疵”之说,也可能只是表示司法机关所犯的、都只是些细微的过失或错误,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判决一个人有罪,不仅需要确凿的证据,也需要司法机关在整个司法活动中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事实上,现代法治所追求的司法公正,除了实体法律上的要求,也包括程序上的。从“办案瑕疵”到“错误办案”,在逻辑上而言,可能需要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但对司法而言,任何的“瑕疵”,都有可能“影响”公平与正义。因此,现代法治国家不仅规定了疑罪从无,还将存疑证据的利益更多地归属于被告人!
    再来看“王朝案”,有那么多的“瑕疵”,特别是在一些关键的证据上,比如,留有嫌犯指纹的酒瓶既缺少在现场的第一手照片,也经历失而复得的故事。再比如,用手机串号就能绝对地确定是哪一部手机,难道不能通过技术的手段修改?还有,关于被害人所陈述的嫌犯在现场用手机接听了“三四个电话”,警方12:30接到报案,但通过技术手段侦查这一时间段接听三到四个电话的手机时,时间却定与12∶10—12∶50之间……所有这些,当真就影响不到最终的定罪量刑?就影响不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但回顾之前的4次有罪判决,我们只看到,这所有的“瑕疵”,所有的不利后果,都是由王朝来承受的!究竟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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