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有没有私生子,怎能当成个人私事
(2011-09-14 10: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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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浩
静乐
宋体
山西省公安厅
万丈高楼平地起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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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江之子打人之事,又传出新的消息。
媒体报道,籍贯山西的媒体人李建军在博客上发出《太原市公安局长苏浩先生,你有无勇气与奥迪晋O00888苏楠做个亲子鉴定?》,直指“李双江之子打人事
件”中,参与打人的奥迪车司机苏楠有可能系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太原市公安局局长苏浩非婚所生之子。
李先生如斯言,原因有二。一则,苏楠只是一名生活在北京的高中生,若与苏浩无任何的瓜葛,何以能在那样的紧要关头,不仅想到苏浩之名,还能自认是苏浩之子;二则,当地的传言:曾有一个静乐籍的女大学生,自称替苏浩生了孩子,还曾抱着孩子到山西省公安厅等处多次上访,并要求苏浩与孩子做亲子鉴定。
当然,从逻辑的角度,这样的证据很难确证“苏局长是否有私生子苏楠”。不过,苏局长系高级官员,也是公共人物,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公众、特别是媒体有权拿着放大镜检视其私生活。因此,只要有任何的蛛丝马迹,公众、媒体就可以表达这样的“质疑”。
对此,除了苏局长本人有义务予以回应,主管部门更应该积极调查。毕竟,官员若是真的有了私生子,这样的行为,不仅有失道德伦理,也违反党纪,更明显违反国法。
可荒唐的是,面对李先生的质疑,苏局长的反应是要“正当防卫”,而山西省公安厅厅长杨司竟然表示:“苏浩是否有私生子,这是他个人的私事,由他个人去处理。”
苏局长的“正当防卫”,如果是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也未尝不可。比如,通过民事诉讼,两造争于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只要有证据,司法可以还原事实真相,可以还当事人公道。但堂堂山西省公安厅的厅长把明显违法乱纪的行为,当成“个人私事”,并认为应该由其自行处理。这样的“认识”,实在荒谬!
综观当下社会种种乱象,特别是关于官员腐败的话题,其始作俑者除了当事人的目无法纪、无法无天的个人习性,最大的原因,还在于担负监管职责的主管者无所作为、听之任之。事先,不能对官员有全面、客观的评价;事中,不能对官员手中权力的约束、监督;事后,不能对官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及时处置!
勿以恶小而为之,比起那些落马贪官所犯下的“罪恶”,官员有私生子这样的违法行为,从情节或影响上看,或许没那么严重,但正所谓“万丈高楼平地起”,贪官们的“罪恶”也不可能一夕之间成就!就像许多小偷第一次伸手,可能偷窃的不过是别人口袋的十元钱、可能是别人家的一袋米、甚至一枚鸡蛋,但贼手伸多了、且没人管、没人问,贪婪的大门一经打开,就很难再受住手了。事实上,官员们在腐败、违法道路上的沉沦、堕落,不也是遵循这样的轨迹么?
如此,还能把苏局长是否有私生子这样的质疑当成其个人私事,由其个人处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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