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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别用“法治”名义再伤害“民意”

(2011-08-04 21:44:55)
标签:

李昌奎

云南

民意

法治

宋体

分类: 杂谈
    此前,针对“药家鑫”案,有这样一种声音,说“民意”干预“司法”。而当公众再次质疑云南李昌奎案时,这种声音愈发地放大从,特别是云南高院、法官,一再地发出“民意干扰司法、伤害法治”的论调。

    民意的确不应该干预“法治”,从“司法独立”的角度来看,不仅是民意,行政权力、人情世故等等外在因素,都不应该干预司法。但问题是,这样的司法是真正“独立”的,即所有的司法行为,都是建立在真正“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之上的!

    遗憾的是,现有的“司法”并不真正独立,而汹涌的民意背后,恰恰是对这种不“独立”司法的质疑!

    “药家鑫”案,凶手无端杀人,只因为被害人多看了自己几眼,只因为担心对方是乡下人、难缠,便拔刀暴起、捅人害命;“李昌奎”案,只因为与被害人家庭的纠纷,便先奸后杀一人、再摔死一名无辜孩童;“赛锐”案,只是因为被害人不愿意与其谈恋爱,便在公共场合拿刀夺命……这起几命案,哪一桩不是手段凶残、后果严重?而更重要的是,我们现行的刑法不但没有废除死刑,并且对此类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杀人行为,都明确规定了死刑的刑罚。法律如斯,“司法”何以不为或乱为?

    从“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再到所谓的“赛锐”,若是以“事实为基础、法律为准绳”,真正的“法治”结果,应当是正常的死刑判决。这也同“民意”当中的那句“药家鑫不死、则中国法律死”的呼喊相契合。

    由此可见,所谓的“民意”,就是公众基于朴素的公平、正义理念,对相关案件的判断。这其中,包括了对司法公正的期望,也包括他们对司法不公的担忧。而真正的“法治”,比起“民意”,非但没有尖锐的冲突、对立,没有互相的伤害,而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其实,云南法院所标榜的“十年之后的标杆”,甚至废除死刑的话题,从司法文明、法治理念的更高境界而言,都是值得赞赏的。不过,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在死刑未废除、刑法未修正的前提下,步子跨得太大,当然会扯到蛋——一方面,会放纵或者变相放纵犯罪,另一方面会给“司法”留下太多的人为操作空间。而这些,都不是“法治”的应有之意。

    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曲解“法治”,哪怕是用理想化的、未来式的“法治”来衡量、裁判当下的社会问题,就像“刻舟求剑”故事的升级版本,那这样的“法治”不仅不是什么曲高和寡,而是不知所谓了!如果,我们固执于“法治”之名,强行让“法治”凌驾于“民意”之上,那就不是“民意”伤害“法治”,而是“法治”伤害“民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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